傷殘鑒定之后產生的后期治療費,可以與后續治療費一并獲得支持嗎
醫療費賠償中后期治療費用如何認定
一、法律條文怎么規定醫療費賠償?
最高法在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中明確說明,醫療費賠償數額按照第一次開庭結束前實際產生的金額確定。對于康復訓練費用、整容費用和后續治療費用,受害人可以在實際花費產生后再次起訴。但如果有醫院證明或鑒定結果能確認將來必然產生的費用,可以和其他醫療費一起要求賠償。
這個條款明確了兩點重要內容。第一點,醫療費計算時間節點是第一次庭審結束前。第二點,經過專業機構認定的后續治療費用,可以和已經產生的治療費同時獲得賠償。
二、真實案例里的醫療費爭議
2025年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具有典型意義。黃某因車禍受傷起訴保險公司索賠。案件審理期間,黃某在2025年1月做了傷殘鑒定。鑒定報告顯示黃某四肢傷殘四級,大小便失禁三級,同時預估后續治療需要48800元。
在庭審過程中,黃某提出新的賠償請求。他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鑒定后新產生的住院治療費8367元。保險公司拒絕支付,認為這筆費用屬于鑒定報告中的后續治療費范圍。
三、兩種觀點到底誰對誰錯?
針對這個案件存在兩種不同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鑒定后的治療費應包含在之前確認的后續治療費中。主要理由是黃某已經完成首次治療出院,鑒定時已經預估了全部后續費用。
第二種觀點主張新產生的住院費應當單獨賠償。支持者認為實際發生的治療費和預估的未來費用性質不同。鑒定時預估的是將來可能產生的費用,而住院費是已經真實產生的支出。
四、法院判決背后的法律邏輯
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觀點。判決依據主要來自民法典相關規定。該法明確要求賠償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包括治療和康復過程中的必要開支。
本案有兩個關鍵判定依據。首先,新產生的住院費屬于實際發生的治療支出,與預估的未來費用性質不同。其次,鑒定時預估的后續治療費特指功能恢復性治療,而黃某新產生的住院費屬于急性病癥治療。
從證據角度看,新產生的住院費有完整醫療記錄和費用清單。這些費用與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法院認為這些費用符合"一審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法定條件。
五、遇到類似問題該怎么辦?
對于普通群眾來說,需要注意三個關鍵環節。第一,治療過程中要保存所有醫療憑證,包括門診記錄、住院清單和繳費收據。這些是主張賠償的核心證據。
第二,進行傷殘鑒定時要明確費用范圍。需要向鑒定機構說明已經產生的費用和未來可能需要的治療項目。要求鑒定報告對這兩部分費用作出區分說明。
第三,在訴訟過程中及時主張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前產生的費用都可以主張賠償。如果治療過程持續到開庭后,要及時向法院補充提交新證據。
特別提醒兩點注意事項。如果后續實際治療費用超過鑒定預估金額,可以再次起訴要求補充賠償。對于需要長期康復治療的傷情,建議在首次訴訟時申請后續治療費的司法鑒定。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法律對醫療費的認定既考慮實際支出,也保護未來必要的治療需求。當事人需要準確把握法律規定的時間節點,通過專業鑒定和完整證據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