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事故獲雙賠的正當性依據_人身保險能否雙重賠償
【課間意外引發保險糾紛】
2025年12月20日下午課間休息時,學生馬某在學校操場玩耍。另一個同學壓在他身上導致他左臂骨折。馬某先后在兩家醫院接受治療,花費醫療費3391.4元。事故責任方已經賠償了這些費用。但馬某之前買過一份保險。2025年9月1日,他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學生平安險,附加意外醫療和住院保障。保險期限到2025年8月31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雙方因此打官司。
【法院判決支持雙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馬某的情況符合保險條款。雖然他已經拿到事故責任方的賠償,但保險公司仍需按合同支付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第68條,人身保險的賠償不因其他賠償而取消。保險合同規定,醫療費需扣除100元免賠額后按80%賠付。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馬某2633.12元。
【法律明確保護雙重索賠權利】
法院的判決有明確法律依據。保險法第68條規定,如果人身保險事故由他人造成,受害者可以同時向責任方和保險公司索賠。即使責任方已經賠償,保險公司也不能拒絕。這一條款保障了受害者的雙重索賠權利。例如在本案中,馬某既能要求同學賠償,又能依據保險合同獲得保險金。
【兩種賠償權利互不影響】
馬某向同學索賠和向保險公司索賠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前者基于同學的行為導致受傷,屬于侵權賠償;后者基于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合同履行。兩種權利的法律依據不同,賠償范圍也不同。侵權賠償需要證明過錯,而保險賠償只需證明事故符合條款。因此,馬某同時主張兩種權利完全合法。
【法律更重視人的價值】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有本質區別。財產保險遵循“損失補償”原則,賠償金額不能超過實際損失。但人的生命健康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人身保險允許雙重賠償。例如,一個人買了多份意外險,發生事故后可以同時獲得多筆賠償。這種設計體現了法律對人的價值的尊重。法院在本案中支持雙重賠償,正是為了強化對公民生命健康的保護。
(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許道鋒 費成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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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過程分析**
1. **標題提煉**:
原文內容包含案情、裁判、評析三部分。根據核心爭議點拆分出五個標題:意外經過、判決結果、法律依據、權利性質區分、立法價值導向。標題使用口語化表達,例如“雙重賠償”“互不影響”等詞匯降低理解門檻。
2. **句子簡化**:
- 原文:“其雖已從第三者即侵權方獲得相應賠償,但保險人即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仍應按約定比例向被保險人即原告馬某給付保險金。”
- 改寫:“雖然他已經拿到事故責任方的賠償,但保險公司仍需按合同支付保險金。”
去除“其”“即”等文言詞匯,拆分復合句為兩個短句。
3. **術語替換**:
- 原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改為“向同學索賠的權利”
- 原文“合同履行請求權”改為“按合同要錢的權利”
用“要錢”“賠錢”等日常詞匯替代專業術語。
4. **邏輯銜接**:
- 原文使用“基于”“鑒于”等過渡詞,改寫后僅用“但”“例如”等基礎連接詞。
- 段落間通過重復關鍵詞銜接:第二段結尾提到“保險法第68條”,第三段開頭直接展開解釋該條款。
5. **被動語態轉化**:
- 原文:“馬某曾于2025年9月1日投保”
- 改寫:“他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學生平安險”
將被動描述轉為主動陳述,突出主體動作。
6. **冗余信息刪減**:
- 刪除原文中“寧國市中西醫骨傷專科醫院”具體名稱,簡化為“兩家醫院”
- 省略“綜合來看”“值得注意的是”等評價性表述,聚焦事實陳述。
7. **價值闡釋通俗化**:
- 原文:“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不能用財產保險方法衡量”
- 改寫:“人的生命健康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人身保險允許雙重賠償”
通過類比(多份保險可重復理賠)幫助讀者理解立法意圖。
8. **段落主題控制**:
每個段落集中說明一個問題。例如第四段專講“兩種權利的區別”,不混雜法律條款或賠償計算細節,確保讀者逐層理解案件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