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怎樣審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審查五大關鍵點
一、執法主體資格必須合法有效
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由專業交警制作。這個要求是為了保證事故認定的專業性。但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資格不符的情況。
派出所民警處理鄉村道路事故就是典型案例。某地發生過一起鄉村道路傷亡事故,當地派出所民警直接出具了事故認定書。問題在于這名民警沒有取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專業資格。這種情況相當于讓沒有行醫資格的人做手術,直接影響認定結果的權威性。
更嚴重的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往往忽視對執法資格的審查。在史某的賠償糾紛案中,法院直接采信了這份由非專業人員制作的認定書。這種做法相當于放棄了對證據合法性的基本審查,可能導致錯誤判決。
二、資格證明缺失已成常態
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時,很少附帶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這種情況就像廚師做菜不戴健康證,食客卻從不詢問。在史某案件中,認定書上既沒有蓋章也沒有簽名,完全不符合法律文書的基本要求。
法院工作人員也存在失職問題。他們很少主動要求交管部門提供資格證明,就像顧客不查看食品保質期直接食用。這種工作漏洞使得很多不具備資質的人員參與事故認定,直接影響案件審理的公正性。
三、文書送達必須規范透明
法律明確規定事故認定書必須完整送達所有當事人。但實際操作中存在嚴重違規現象。有的案件只送達一方當事人,另一方完全不知情。這種情況就像老師發成績單只發給部分學生。
在某系列申訴案件中,交管部門多次出現送達疏漏。有的用電話通知代替正式文書,有的通過非正式渠道傳遞。這種不規范的送達方式,直接侵害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訴權。
四、責任認定必須說明依據
法律要求交管部門必須向當事人說明責任認定的理由。這個規定就像數學老師要寫出解題過程,不能只給答案。但多數案件中,工作人員只是簡單宣布結果,從不解釋認定依據。
在某傷亡賠償案中,當事人多次要求查看認定依據,交管部門始終未予答復。這種情況導致當事人無法有效申訴,法院審理時也難以核實認定過程的合法性。就像法官判案不寫判決書理由,當事人自然難以信服。
五、制作時限必須嚴格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兩種時限要求:普通事故10日內出具認定書,需要鑒定的案件5日內完成。這些時限規定就像食品保質期,必須嚴格遵守。
但實際操作中存在任意拖延的情況。有的案件現場勘查后拖到20天才出認定書,有的鑒定結果出來1周后才制作文書。這種違規操作直接影響證據時效性,就像用過期的檢測報告做診斷,結論自然不可靠。
在某交通肇事案中,認定書比規定時間晚了15天出具。期間關鍵證據已經滅失,直接導致責任認定出現偏差。法院采信這種超期制作的認定書,等于認可違規操作的法律效力。
現狀分析與改進建議
當前事故認定存在多重漏洞。資格審核形同虛設、程序執行打折扣、時限規定被忽視,這些問題就像多米諾骨牌,產生連鎖反應。法院對問題認定書的照單全收,更助長了違規操作的風氣。
要改變現狀需要多方努力。交管部門應建立資格公示制度,像餐館公示衛生許可證那樣公開辦案人員資質。完善送達回執制度,采用雙掛號信等可追溯的送達方式。法院應當建立認定書實質審查機制,對違規制作的認定書依法排除。
當事人也要提高維權意識。收到認定書時應當場核對制作人員資格,要求出具書面說明材料。對程序違規的認定書要及時提出異議,必要時申請復核。只有多方共同監督,才能確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