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什么時間作出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全流程解析
一、什么時候能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受傷的人要等治療結束后才能做傷殘鑒定。治療結束通常指出院三個月后。如果傷情已經穩定,醫院認為可以提前鑒定,這時候也能做。但要注意,身體里有鋼釘或支架的情況,必須等這些固定物取出來后才能鑒定。
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治療結束后才能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造成殘疾的,當事人要在治療結束后找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傷殘等級評定。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鑒定結果的準確性。
二、為什么不能提前做鑒定?
有些傷者著急做鑒定,但這種做法存在風險。如果在治療結束前做鑒定,這時候治療還沒完成。醫生無法判斷治療后會不會留下后遺癥,也不知道傷者能不能完全康復。這時候做的鑒定報告可能不準確,法院也不會采納這種報告。
舉個例子,某位傷者骨折后立即做鑒定,結果被定為十級傷殘。但經過三個月治療,骨頭完全愈合,實際沒有留下殘疾。這種情況下,提前做的鑒定結果就會和實際情況不符。
三、鑒定時間怎么計算?
具體時間要看治療情況。一般情況下,出院滿三個月就能做鑒定。但有兩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第一,如果醫院證明傷情已經穩定,可以提前鑒定;第二,體內有鋼釘等固定物的,必須等取出這些固定物,傷口完全愈合后才能鑒定。
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很重要。這份證明要寫清楚治療結束時間和當前身體狀況。沒有這個證明,鑒定機構可能拒絕受理申請。傷者可以主動找主治醫生溝通,要求開具相關證明。
四、常見錯誤要避免
很多人在鑒定時會犯兩個錯誤。第一個錯誤是忘記取固定物。有位傷者膝蓋打了鋼釘,出院兩個月就去做鑒定,結果被告知必須取出鋼釘后才能鑒定。這導致他多等了三個月才拿到賠償。
第二個錯誤是忽視復查環節。有傷者出院后感覺良好,但三個月復查時發現關節活動受限。如果提前做鑒定,就會漏掉這個重要情況。正確做法是按時復查,確認所有后遺癥都顯現后再做鑒定。
五、正確流程怎么做?
第一步要完整保存病歷資料。包括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和所有檢查報告。第二步要定期復查,跟蹤恢復情況。第三步拿到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第四步聯系司法局備案的正規鑒定機構。
辦理鑒定需要帶齊身份證、事故認定書、完整病歷資料和醫院證明。鑒定過程通常需要半天時間,包含身體檢查和病歷審核。鑒定報告一般在7-15個工作日出爐。拿到報告后,要及時交給保險公司和事故處理單位。
特別提醒:不同地區的鑒定標準可能略有差異。比如手指傷殘的評定,沿海地區和內陸省份可能存在不同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了解當地具體操作細則。同時要注意1年訴訟時效,超過期限可能喪失索賠權利。
遇到賠償金額爭議時,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必須提供新的醫療證明,證明原鑒定存在錯誤。重新鑒定需要到更高級別的鑒定機構辦理。整個過程建議在專業律師指導下進行,避免因程序錯誤影響賠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