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無證駕駛出險保險公司被判仍要賠償_無證駕駛出險給理賠嗎
【致命車禍背后的無證駕駛真相】
2025年12月31日早上8點,林某開著大貨車在路上行駛。這輛車的車牌是贛K31156,但林某本人沒有駕駛證。當車子開到某個路口時,對面駛來一輛摩托車。摩托車駕駛員黃某既沒有車牌也沒有駕照,后座上還坐著乘客吳某。
兩車相撞時發出巨大聲響。黃某當場死亡,吳某被甩出車外。醫護人員趕到后,發現吳某頭部有裂傷,左額頭骨和左大腿骨都出現骨折。救護車立即將吳某送往醫院搶救,但直到案件開庭時,吳某仍在住院治療。
交警調查后認定,林某在這起事故中要承擔主要責任。因為林某不僅無證駕駛,而且作為大貨車司機本應更注意安全。黃某雖然已經死亡,但他無證駕駛無牌車輛的行為也存在過錯,需要承擔次要責任。坐在后座的吳某全程沒有違規行為,所以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之爭】
事故發生前七天,林某剛給這輛大貨車買了交通強制保險。這份保險的有效期從2025年12月20日開始,正好覆蓋事故發生的日期。保單上清楚寫著:醫療費用賠償的最高額度是8000元,保險期限整一年。
當吳某的家屬拿著醫療賬單找保險公司時,卻遇到了拒絕。保險公司拿出《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說:"司機沒有駕照的情況下出事,我們只墊付搶救費用,其他損失不賠。"他們同意支付吳某剛送醫時的急救費,但拒絕承擔后續治療費用。
這個說法讓吳某家屬無法接受。因為吳某的治療已經花費數萬元,而且后續還需要繼續治療。家屬認為保險條款中的8000元醫療費限額應該全部用于傷者救治,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如何破解法律條文迷局】
分宜縣法院在2025年8月8日作出判決,要求保險公司全額支付8000元醫療賠償。這個結果讓很多人感到意外,因為保險公司拿出了明確的免責條款。但法官的判決書給出了三點關鍵解釋: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只要機動車造成人身傷害,保險公司就要在保險額度內賠償。這條法律沒有提到司機有無駕照的問題,屬于無過錯責任條款。
其次,《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再次強調,不管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保險公司都要先賠錢。這說明交強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受害人,而不是追究司機責任。
最后,針對保險公司引用的第二十二條,法官指出這條只說了兩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不賠財產損失,以及墊付的搶救費可以追討。但條文從頭到尾沒說過醫療費可以不賠,特別是沒提到人身傷害賠償可以免責。
【隱藏在法條中的關鍵細節】
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保險條款。保險公司認為第二十二條給了他們免責權利,但法官發現了三個重要細節:
第一,第二十二條列舉的免責情形中,只明確提到"財產損失不賠"。而醫療費用屬于人身傷害賠償,和財產損失是不同類別。
第二,條款中說的"墊付搶救費用"是保險公司的義務,但事后可以向司機追討。這并不影響對受害者的賠償,只是調整了保險公司和司機之間的責任關系。
第三,整個交強險制度的設計初衷,是要讓傷者能及時獲得救治。如果因為司機無證就免除保險責任,會導致受害人得不到基本保障,違背立法本意。
法官特別指出,交強險和普通商業保險不同。它是國家強制要求購買的公共保險,具有社會保障性質。不能簡單套用商業保險的合同解釋規則,而要優先保護弱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
【改寫交通賠償規則的經典案例】
這個判決對后續類似案件產生了深遠影響。它明確了三個重要原則:
1. 交強險賠償與司機過錯脫鉤。即使司機存在無證駕駛等嚴重過錯,保險公司仍要優先賠償受害人,事后再向肇事者追償。
2. 法律條款的解釋要從嚴把握。對于保險公司的免責主張,必須要有法律條文明確支持,不能通過推論擴大免責范圍。
3. 人身損害賠償優先于財產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醫療費用等人身傷害賠償項目享有絕對優先權。
這個案例后來被多地法院作為參考判例。它改變了很多人對"無證駕駛不賠"的固有認知,強調交強險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受害人權益。即使司機存在違法情形,受害者依然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障,這對完善交通事故救助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這個案件可以看出,法律條款的字面解釋需要結合立法目的。法院沒有機械地適用保險條款,而是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作出符合社會公平的判決。這種裁判思路,為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重要參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