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犯罪類別是哪些_危險駕駛罪種類
五問危險駕駛罪:這些關鍵點必須掌握
一、危險駕駛屬于哪種犯罪類型?
危險駕駛罪被歸入過失和行為犯罪類別。判斷犯罪類型需要從三個角度分析。
從主觀心態看,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危險駕駛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然主動實施或放任這種行為。這和交通肇事罪不同,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希望發生事故。
從行為特征看,這個罪名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法定的危險駕駛行為,比如醉酒駕車或飆車,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害,都可能構成犯罪。這和需要實際損害結果的結果犯有明顯區別。
從危害程度看,該罪屬于情節犯。只要行為達到"情節惡劣"的標準,不需要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就能定罪。比如在車流密集的市區飆車,或載著多名乘客醉駕,都屬于惡劣情節。
二、侵害對象是什么?
本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這里的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危險駕駛行為像在公共場所埋下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危及過往車輛和行人。這與針對特定對象的故意傷害罪有明顯區別。
三、哪些行為會構成犯罪?
構成危險駕駛罪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第一是危險駕駛行為。法律明確規定兩種情形: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醉酒駕駛,以及以競速為目的的追逐駕駛。這兩種行為會產生嚴重安全隱患。
關于醉酒駕駛要注意兩種情況。普通醉酒(生理性醉酒)駕駛要承擔責任。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疾病范疇,如果駕駛員明知自己有這個病癥還飲酒駕車,需要負責;如果確實不知情,法律規定不追究責任。
飆車行為認定要考慮道路限速。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開到100公里,和在高速公路上開到150公里,都可能構成追逐競駛,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是行為發生在特定場所。必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實施,包括公共道路、小區通行道、停車場等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區域。自家封閉院落內駕車不構成本罪。
第三是駕駛對象為機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等符合機動車標準的車輛。電動自行車如果經鑒定達到機動車標準,醉酒駕駛也會被追究刑責。
第四是達到惡劣情節。法律沒有具體量化標準,但以下情形通常會被認定:在學校周邊醉駕、載有未成年乘客、在雨霧等惡劣天氣飆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等。
四、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犯罪主體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特殊群體如聾啞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駕車同樣要擔責。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明知他人醉酒仍出借車輛,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五、主觀心態如何認定?
行為人必須存在故意心態,包含兩個層面:明知自己處于醉酒狀態或正在飆車,同時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如果駕駛員確實不知曉自己醉酒(如被他人惡意灌酒),需要結合證據具體判斷。
重點提示:
1.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的,按交通肇事罪或其他重罪處理
2. 公職人員醉駕將面臨開除公職等附加后果
3. 逃避血液檢測可能承擔更重法律后果
4. 三年內有兩次以上酒駕記錄的將從重處罰
5. 服用特定藥物后駕駛參照醉駕處理
常見誤區澄清:
誤區一:"挪車不算駕駛"。事實是只要車輛發生位移,哪怕只是移動車位,都構成駕駛行為。
誤區二:"小區內不算道路"。實際上對外開放的小區道路同樣適用本罪規定。
誤區三:"電動車不會犯罪"。經鑒定達到機動車標準的電動車,醉酒駕駛同樣構罪。
誤區四:"隔夜酒沒事"。判斷標準只看血液酒精含量,與飲酒時間無關。
誤區五:"沒被查獲就不算"。被監控拍下或有證人指證,事后仍可追責。
量刑標準解析:
基礎刑期為1-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具有以下情形將加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負全責或主責
- 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
-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上駕駛
- 駕駛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
- 嚴重超員或超速
- 無駕駛資格駕車
- 使用偽造變造車牌
典型案例參考:
案例1:張某聚餐后叫代駕送至小區門口,自行駕車入車位時刮擦他人車輛。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12mg/100ml,被判拘役2個月。
案例2:李某深夜在封閉廠區醉酒駕駛叉車,因作業區域不屬于公共道路,不構成本罪。
案例3:王某服用感冒藥后產生醉駕效果,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為0,但因意識模糊被認定危害公共安全,改判其他罪名。
辯護要點提示:
1. 取證程序是否合法(如抽血過程是否合規)
2. 鑒定機構是否具有資質
3. 血液樣本保存是否規范
4. 是否存在緊急避險情形
5. 嫌疑人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對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既有嚴格標準,也考慮實際情況。公眾需要明確認識:任何危及公共安全的駕駛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安全駕駛不僅是對他人負責,更是自我保護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