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概念,應用及其局限性是什么_淺析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 合同違約賠償中的信賴利益解析
## 一、信賴利益的基本概念與演變過程
合同關系建立在雙方互信基礎上。任何違約行為都會損害這種信任關系。美國法學家富勒和帕杜最早提出信賴利益的概念,并被寫入美國合同法文件。他們將合同損害分成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返還利益。當一方交付財產但對方未履行承諾時,交付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第二種是信賴利益,指當事人因相信合同會履行而改變原有狀態。第三種是期待利益,指合同正常履行后預期能獲得的收益。
英美法系對信賴利益的保護始于17世紀。當時英國法院為吸引訴訟案件,允許陪審團決定賠償金額。到19世紀,法官開始限制陪審團權力,規定過高賠償需重新審理。這些限制促使法院更多采用信賴利益賠償方式。
## 二、賠償金額的三種計算方式
學者提出三種賠償計算方式。第一種是返還利益,對應已交付的財物價值。第二種是信賴利益,包含已支出的成本和費用。第三種是期待利益,包含預期利潤。
在具體案件中,法院會根據證據充分性選擇計算方式。當無法證明預期利潤時,只能計算實際支出。例如工廠為履行合同購買專用設備,但對方違約導致設備閑置,這種情況適合計算信賴利益。
三種賠償方式存在金額差異。期待利益通常包含信賴利益,因此金額更大。當合同本身可能虧損時,期待利益反而可能低于信賴利益。這時法院需要比較兩種計算方式,選擇合理方案。
## 三、兩種賠償方式的實際應用
演唱會承辦案例能說明問題。假設歌手違約缺席,承辦方已支付場地費、廣告費共22萬元。若按信賴利益賠償,承辦方獲22萬。若按期待利益計算,需用門票收入100萬減去歌手酬勞10萬,最終賠償90萬。
這個案例顯示三個要點:第一,期待利益賠償金額通常更高。第二,兩種賠償不能同時主張。第三,具體選擇取決于證據充分性。當票房收入難以證明時,只能采用信賴利益計算。
特殊情況也有例外。房屋租賃合同違約時,租戶既能索要裝修費(信賴利益),也能要求臨時住宿費(期待利益)。這種情況需要分別計算不同損失項目。
## 四、虧損合同中的特殊處理
當合同本身可能虧損時,賠償規則更復雜。例如工廠投入10萬元生產設備,但合同履行后只能收回9萬元。這時若對方違約,工廠有兩種選擇:主張10萬元信賴利益賠償,或主張9萬元期待利益賠償。
德國法律對此有特別規定。民法典要求,信賴利益賠償不得超過期待利益金額。這個規則防止當事人通過違約獲得額外利益。在虧損合同中,法院需要比較兩種計算方式,選擇金額較低者。
實際操作中還要考慮時間因素。如果違約發生在合同中期,已支出部分成本和預期收益需要按比例計算。這種動態計算方式能更準確反映實際損失。
## 五、現行制度的局限與爭議
富勒提出的理論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期待利益賠償同樣具有合理性。當合同簽訂后,預期利潤已成為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保護這種權利也是維護交易公平。
現代法律實踐中,三種賠償方式的界限逐漸模糊。德國法院通過"盈利推定"規則,將部分信賴支出納入期待利益計算。美國法院則考慮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不完全拘泥于理論分類。
機會成本的計算難題凸顯制度缺陷。放棄其他交易機會屬于信賴損失,但這類損失難以量化。法院往往參照合同履行利益進行評估,這實際上混淆了兩種賠償方式的區別。
當前制度面臨新挑戰。在網絡交易、長期合作等新型合同中,傳統計算方式顯得僵化。部分法官開始采用經濟學分析方法,根據市場效率原則確定賠償金額。這種趨勢可能推動損害賠償制度的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