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應注意哪些問題
# 交通事故認定書使用中常見的五個誤區
## 一、違章不等于要負事故責任
交警認定事故責任時主要看兩個因素:違章行為和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對事故的影響程度。存在違章行為不代表必須承擔事故責任。交警需要先確認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章行為,然后判斷這個行為是否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比如林某開車運石塊時車廂內坐人,這種行為屬于"人貨混裝"違章。一名小孩試圖爬車卻摔下被碾壓致死。交警認定林某負主要責任并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判定存在爭議,因為人貨混裝與小孩爬車死亡沒有必然聯系。即使沒有載人,小孩的爬車行為同樣可能發生。林某的違章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缺乏直接因果關系。
## 二、現實中存在責任認定偏差
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相撞事故時,交警容易偏向"弱勢一方"。這種傾向既包含對行人的同情,也受到賠償機制的影響。我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規定:只有確定司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才會支付賠償金。
當非機動車方缺乏賠償能力時,加重機動車責任意味著保險公司要支付更多賠償。部分司機出于同情或認為"反正保險公司賠錢",即使責任認定不合理也不申辯。這種情況導致責任認定可能偏離事實依據。
## 三、檢察機關需要加強證據審查
檢察機關在辦理交通肇事案件時,不能完全依賴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應該將認定書視為普通證據,結合現場勘查圖、詢問筆錄等原始材料進行核查。這種做法既能保障當事人權益,也能避免法庭審理時陷入被動。
具體操作中要注意三點:第一,核查認定書是否符合交通法規;第二,比對現場痕跡與認定結論是否一致;第三,確認詢問筆錄是否存在矛盾。通過多角度驗證,可以更準確判斷責任認定的合理性。
## 四、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比例
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將事故責任直接等同于賠償比例的現象。比如認定司機負主要責任就判決承擔60%-80%損失,負同等責任則承擔50%。這種做法忽視了機動車本身的危險性特征。
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客觀上對行人構成更大風險。如果單純按責任比例劃分賠償,相當于用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權來維護交通秩序。這既違背憲法精神,也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駕駛人應當承擔比行人更高的注意義務,這是駕駛資格的基本要求。
## 五、認定書的法律效力需要重新審視
當前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證據地位,往往被當作"最終結論"直接采用。實際上,認定書本質上屬于專業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應當允許當事人提出質疑。
法院審理時應當建立雙重審查機制:首先審查認定書本身的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合規、依據是否充分;其次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對于存在明顯矛盾的認定結論,應當組織專業聽證或要求交警部門作出說明。這樣才能避免"以鑒代審",確保司法公正。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使用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審查機制。既不能完全否定其專業性,也不能盲目采信。只有堅持證據審查原則,結合多方證據綜合判斷,才能實現事故處理的公平正義。這需要交警部門、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共同配合,也需要當事人提高證據意識,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