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不當時該怎么辦
(一)事故經過與責任爭議
2006年9月6日晚上11點05分,張某駕駛出租車公司的捷達車行駛至交叉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左轉,撞倒正常通行的劉某夫婦。事故造成劉某左腿嚴重受傷無法站立,被緊急送往華西醫院治療。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為李某,實際運營方為成都某出租汽車公司。
成都交警某分局在事故發生后近一年時間內未作出責任認定,直到2007年9月4日才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以"現場無目擊證人"為由認定事故無法查證。此時距事發已近一年,劉某已構成九級傷殘。
(二)訴訟時效緊急應對
2007年9月5日,劉某委托律師起訴時,距離訴訟時效屆滿僅剩1天。根據當時有效的《民法通則》規定,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為1年,自傷害發生或確診之日起計算。律師當天完成四項關鍵工作:
1. 立即調取四被告工商登記資料
2. 整理醫療記錄、事故認定書等證據
3. 撰寫民事起訴狀主張10萬元賠償
4. 當天下午完成法院立案手續
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向當事人確認時效問題時,證實律師判斷準確。若延遲1天起訴,將面臨喪失勝訴權的重大風險。
(三)證據突破與責任論證
針對交警部門"事實無法查證"的認定結論,律師采取三項調查措施:
1. 實地勘察事故路口,測量轉彎半徑并拍照取證
2. 調取交警存檔的《詢問筆錄》和《現場勘察記錄》
3. 核查肇事車輛行駛記錄儀數據
證據分析發現張某存在四個違法行為:
- 雨天未減速(時速達40公里)
- 左轉彎未按規定路線行駛
- 未避讓直行車輛
- 未及時采取制動措施
律師據此形成完整的責任論證鏈條,指出交警認定書與現場證據存在明顯矛盾,為庭審主張全責奠定基礎。
(四)庭審交鋒與訴訟策略
2007年9月開庭審理時,律師重點突破三個爭議焦點:
1. 訴訟時效問題
- 出示立案回執證明起訴未超期
- 說明持續治療對時效計算的影響
2. 事故責任劃分
- 對比現場照片與交警勘察圖
- 分析張某轉彎軌跡不符合安全規范
- 指出被告方證人陳述矛盾點
3. 賠償金額計算
- 醫療費按實際支出票據主張
- 傷殘賠償金參照九級標準計算
- 精神損害賠償強調事故造成家庭困難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兩項抗辯:
- 質疑治療費用合理性
- 主張應按責任比例賠償
律師當庭出示華西醫院治療記錄,并指出被告方未能舉證證明劉某存在過錯,堅持要求全額賠償。
(五)案件啟示與法律要點
本案呈現三個典型法律問題:
1. 訴訟時效把握
- 人身傷害案件需特別注意1年時效
- 持續治療情形可主張時效中斷
2. 證據收集技巧
- 及時調取交警部門原始記錄
- 通過現場復核發現認定書漏洞
- 運用專業測量數據增強說服力
3. 責任認定救濟
- 當事故認定書不當時,可通過民事訴訟舉證推翻
- 法院有權根據證據獨立判斷責任比例
現行《民法典》第188條將人身傷害訴訟時效延長至3年,但此案發生時仍適用1年規定。對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案提示三個維權要點:
1. 及時就醫并保存診療記錄
2. 定期向交警部門催辦責任認定
3. 在時效屆滿前咨詢專業律師
該案最終調解結案,四被告連帶賠償劉某9.8萬元。案件處理過程表明,即使面對行政機關的不利認定,通過積極取證和專業訴訟策略,仍能有效維護受害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