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審查起訴階段代理詞_原告交通案件代理詞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法律意見分析
一、事故經過與責任劃分
2011年5月19日下午兩點,在婁煩縣下靜游村路段,原告乘坐的晉A牌照少林客車與魯B牌照解放半掛貨車發生相撞事故。事故直接導致四名原告受傷。交警部門調查后作出責任認定:客車駕駛員在會車時占用對方車道,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承擔主要責任。貨車駕駛員未確保安全通行條件,承擔次要責任。四名乘客無過錯行為,不承擔責任。
事故責任認定書(編號:并公交婁字認字2011第00012號)明確指出,客車駕駛員需承擔70%責任,貨車駕駛員承擔30%責任。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查和監控錄像確認,兩車碰撞位置完全位于貨車正常行駛車道內,客車存在明顯越線行為。
二、主要賠償責任主體認定
事故客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一(個人),實際使用人為已故駕駛員。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雇主需對雇員履職期間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其應承擔的70%賠償責任轉由車主承擔。
客車名義管理公司(被告三)需要承擔共同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車輛掛靠關系中,名義管理方允許實際車主使用其名義開展運輸業務,應當對運營風險承擔連帶責任。管理公司雖與實際車主簽訂掛靠協議,但這屬于內部約定,不能對抗事故受害人索賠權利。
三、次要責任方賠償義務
貨車實際所有人(被告五)作為雇主,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駕駛員(被告四)受雇期間發生事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賠償責任由雇主先行承擔。事故調查顯示駕駛員存在未及時避讓的過失,但未達到重大過失標準,故不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賠償順序方面,涉案兩車均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應當先由兩車交強險在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由商業險承擔。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訂的保險法第65條明確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無需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四、具體賠償項目核算
(1)醫療費用:四原告治療費用總計147434.3元。其中:
- 張某某:縣醫院治療1488.8元+太原治療2843.5元+取鋼板手術12000元=16332.3元
- 李某某:髖關節翻修手術預估120000元
- 王某某:縣醫院治療1102元+取鋼板手術10000元=11102元
(2)誤工損失:按住院131天計算
- 張某某:月薪2600元÷30×131天=11397元
- 李某某:年收入4736.3元÷365×131天=1703元
- 王某某:日薪150元×131天=19650元
- 趙某某:計算方式同李某某,得1703元
(3)護理費用:按實際護理人員收入計算
- 張某某之子:月薪4800元÷30×131天=20960元
- 李某某之子:月薪2171元÷30×131天=9484.4元
- 王某某之夫:日薪150元×131天=19650元
- 趙某某之子:日薪150元×131天=19650元
(4)住院補助:按山西省標準50元/天計算
四原告各6550元,合計26200元
(5)營養費用:按30元/天標準
四原告各3930元,合計15720元
(6)交通費用:根據實際就醫情況
三人各300元,李某某900元,合計1800元
(7)傷殘賠償:按山西省2010年農村收入標準4736.3元/年計算
- 張某某:十級傷殘兩處,4736.3×20×12%=11367元
- 李某某:八級傷殘,4736.3×20×30%=28417.8元
- 王某某:十級傷殘,4736.3×20×10%=9472.6元
(8)精神撫慰:根據傷殘程度
張某某15000元,李某某5000元,王某某5000元,趙某某3000元
五、法律依據與執行要點
本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關于保險優先賠償的規定,同時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確定各項費用標準。需要注意三個執行要點:
第一,交強險賠償不區分責任比例,兩車保險公司需在12.2萬元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按70%和30%責任比例由商業險承擔。
第二,掛靠單位(被告三)需對客車方的70%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即便其與實際車主有免責協議,該約定對受害人無效。
第三,后續治療費用中,已提供醫院證明的取鋼板手術費用應納入本次賠償。髖關節翻修費用雖未實際發生,但根據醫療鑒定可予支持。
本案總索賠金額356456.8元,各項計算均有醫院票據、收入證明、傷殘鑒定作為依據。提請法庭注意,原告方均為農村居民,事故對其勞動能力造成長期影響,賠償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后續生活保障需求。
(全文共21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