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車撞傷他人是否構成交通事故_別車導致他人撞車
【深夜車禍引發的責任認定之爭】
【案件經過:兩車追逐引發二次事故】
2014年5月8日凌晨,30歲的楊某在四平市鐵東區新開路遭遇車禍。當時賈某駕駛捷達車與張某駕駛的奧迪車發生追逐沖突。賈某駕車逃逸過程中撞倒楊某,導致其雙腿骨折。事發后賈某立即逃離現場,次日被交警追逃中隊抓獲。
楊某母親秦女士多次向交警部門索要事故責任認定報告未果。交警部門最終出具情況說明,認定該事件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說明指出兩車之前存在追逐行為,賈某撞人時處于主觀逃逸狀態,不符合正常駕駛情形,建議通過派出所或法院處理。
【管轄爭議:交警與派出所相互推諉】
案件移交到七馬路派出所后出現新問題。派出所認為楊某被撞符合交通事故特征,不屬于治安糾紛范圍。警方指出兩車追逐行為未有報案記錄,經請示上級后決定不予受理。派出所建議秦女士向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
交警追逃中隊中隊長王舉透露,若按交通事故處理,責任劃分非常明確:賈某需承擔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但事故科科長曹某提出不同看法,認為楊某與兩車追逐存在關聯。事發時楊某是奧迪車乘客,下車后雖未參與爭執,但其在場可能影響賈某行為。
【行政復議:責任認定反復變更】
2014年7月11日,秦女士正式提出行政復議。交警支隊11天后撤銷原情況說明,要求重新調查。但事故科堅持認為賈某撞人時存在主觀故意,可能再次認定非交通事故。這種反復使案件處理陷入僵局。
楊某本人提出異議,強調自己下車后遠離沖突現場,未參與任何爭執。他認為賈某沒有故意撞人的動機,事故應屬交通意外。截至2014年7月底,事故責任認定報告仍未出具,案件處理已拖延近三個月。
【法律焦點:故意傷害與交通事故界定】
本案爭議核心在于行為性質的判定。交警部門最初認定不屬于交通事故的依據是:賈某撞人時處于非正常駕駛狀態,具有逃避追責的主觀故意。這種情形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超出交通事故范疇。
但法律專家指出,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屬于加重處罰情節,并不改變事件性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即屬交通事故。賈某是否故意撞人需要證據支持,不能僅憑逃逸行為推定。
【案件影響:執法標準引發公眾質疑】
這起案件暴露出現實執法中的三個問題:首先是部門管轄劃分不明確,交警與派出所存在推諉現象;其次是責任認定程序不規范,同一機關出現結論反復;最后是當事人救濟渠道不暢,行政復議未能解決問題。
事故地點監控錄像成為關鍵證據。若錄像能證明賈某直接駕車沖撞楊某,則可支持故意傷害認定。反之若屬駕駛失控導致的撞擊,則應定性為交通事故。但截至2014年7月,相關部門尚未公布完整監控資料。
多位律師指出,即便存在先前的車輛追逐行為,也不影響后續撞擊事件的獨立定性。交管部門應優先完成事故責任認定,其他違法行為可另行處理。將兩個行為混為一談,可能導致責任認定失準。
【案件啟示:完善交通事故處理機制】
該事件給交通事故處理帶來三點啟示:第一,需明確界定交通違法與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第二,應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避免推諉;第三,要保障當事人及時獲取法律文書的基本權利。
目前國內類似案件存在兩種處理模式:在上海、廣州等地,類似情況會先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再將涉嫌犯罪部分移交警方;而在部分北方城市,則更傾向直接按刑事案件處理。這種地域差異需要統一標準。
對于普通民眾的建議是:發生事故后立即報警并保存現場證據,要求出具書面處理意見。若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在3日內申請復核,必要時通過訴訟維護權益。本案中秦女士堅持行政復議的做法,為后續爭取權益保留了法律空間。
截至2014年8月,四平市相關部門仍未作出最終認定。這起看似普通的車禍,因涉及多個執法部門的權限交叉,演變成持續數月的法律拉鋸戰。案件進展將持續考驗當地執法機關的專業能力和辦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