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盡注意義務判賠償_未給單位造成損失
**電動車被盜引發賠償糾紛 法院判決企業承擔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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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班員工遭遇電動車失竊**
2025年7月13日,江蘇鹽城某紡織品公司員工吳某上夜班時,將新買的**尼亞電動車停放在公司車庫。當晚12點下班時,他發現車輛被盜,損失2400元。吳某多次向公司索賠,但公司拒絕承擔責任。最終,吳某向射陽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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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主張公司未盡保管義務**
吳某在法庭上提出兩點主張:第一,公司為員工提供車庫屬于工作福利,雙方形成保管關系;第二,車庫距離值班室僅五六米,但公司未安排專人看管,存在管理疏忽。他認為,公司應對失竊負責,賠償電動車全款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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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提出三大抗辯理由**
公司方面提出三點反駁意見:
1. 雙方僅有勞動關系,不存在保管合同或車庫租賃關系;
2. 即使存在保管關系,因未收取費用,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3. 員工未提供車輛購買憑證,無法證明實際損失金額。
庭審中,雙方對車輛價值達成一致,確認實際損失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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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認定企業存在管理過失**
射陽法院經審理作出三點認定:
1. 勞動關系包含安全保障責任。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有義務保障員工在崗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公司提供車庫屬于工作條件組成部分。
2. 車輛停放形成事實保管關系。雖然未簽訂書面協議,但公司允許員工使用車庫,實際形成無償保管合同。
3. 安全措施存在明顯漏洞。車庫緊鄰值班室卻無人值守,公司未能證明已采取必要防盜措施。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認定公司對車輛失竊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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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判決結果與典型意義**
2025年9月12日,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吳某2000元。該案確立三個重要裁判規則:
1. 企業工作場所安全責任不局限于生產區域,包含員工使用的附屬設施;
2. 無償保管仍需盡基本注意義務,重大過失不能免責;
3. 勞動爭議可附帶財產損害賠償,員工無需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此判決對企業安全管理提出明確要求:提供員工停車場所的單位,應當安裝監控設備、安排人員巡查或購買責任保險,否則需承擔財產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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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1. 企業需完善配套設施管理,免費服務不代表免責;
2. 員工停放車輛應索要憑證,保留購車發票等證據;
3. 類似糾紛可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調解不成再訴訟。
該案提醒用人單位:勞動保護責任不僅包含安全生產,還需延伸至為員工提供的各類生活服務設施。即便未收取費用,也應履行基本管理職責,否則可能面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