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安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_處罰保安案件
保安傷人事件引發的責任歸屬爭議
(一)案件背景與爭議焦點
2025年11月11日,某菜市場與保安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保安公司提供兩名安保人員維護市場秩序。隨后保安公司安排李某等兩人前往菜市場工作。2025年5月20日上午8時左右,李某在巡查過程中與菜販嚴某發生沖突,導致嚴某受傷并產生870元醫療費用。嚴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菜市場和保安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執行市場管理職責屬于職務行為,相關責任應由菜市場承擔。第二種觀點強調李某實際由保安公司派遣,與菜市場不存在直接雇傭關系,主張賠償責任應由保安公司承擔。
(二)雇傭關系類型解析
我國法律體系中存在三種易混淆的用工關系類型。勞動合同由《勞動法》明確規定,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需要服從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
雇傭合同雖無明確法律規定,但在學術研究中被定義為"服務提供與報酬支付"的契約關系。著名法學家王澤鑒教授指出,雇傭合同本質上是服務提供者在一定期限內為雇主工作的約定。
勞務合同涉及三方主體和雙重法律關系。這類合同既包含服務提供者與用人單位的雇傭關系,又涉及用人單位與服務需求方的合作協議。在這種模式下,服務需求方不直接管理工作人員,而是通過用人單位間接獲得服務。
(三)案件三方關系剖析
菜市場與保安公司構成服務合作關系。雙方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屬于典型的勞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保安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菜市場作為服務需求方,雙方通過協議確定服務內容和費用標準。
保安公司與李某建立直接雇傭關系。李某由保安公司招聘并派遣,其工作安排和薪酬發放均由保安公司負責。雖然實際工作地點在菜市場,但李某需要遵守保安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
李某與菜市場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菜市場僅作為服務接受方,按照合同約定向保安公司支付服務費用。李某不能直接向菜市場主張勞動權益,其工作行為代表保安公司履行合同義務。
(四)侵權責任承擔原則
本案爭議核心在于職務行為認定標準。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需對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里的"用人單位"特指實際建立勞動或雇傭關系的主體。
李某實施侵權行為時處于工作狀態。巡查市場屬于保安服務合同約定的職責范圍,該行為具有明顯的職務特征。但需要明確的是,李某的職務行為本質是履行保安公司合同義務,而非直接為菜市場服務。
責任主體判定需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雖然李某實際在菜市場工作,但其人事管理權和勞動報酬均來自保安公司。菜市場作為服務采購方,與保安人員不存在直接管理關系,不應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五)案件啟示與法律適用
本案判決體現合同關系的核心作用。法院最終判定由保安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一結果準確區分了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判決強調服務外包關系中,用人單位始終是責任承擔主體。
該案例對類似糾紛具有指導意義。服務外包單位應當注意,通過專業公司采購服務時,必須簽訂規范合同明確各方權責。用工單位若需直接管理外包人員,應當建立補充協議明確管理權限和責任劃分。
現行法律體系需要完善相關規定。隨著勞務派遣和服務外包模式普及,建議立法機關細化不同類型用工關系的認定標準,明確混合用工情形下的責任分擔規則,更好保障勞動者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本案件審理過程完整呈現了復雜用工關系中的責任認定邏輯。通過準確區分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的法律屬性,法院作出符合法理和實務的判決,為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重要參考。這提醒市場主體在商業合作中必須重視合同條款設計,明確界定各方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