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應否對后續損失承擔責任?_保險公司應否對后續損失承擔責任的規定
【交通事故理賠糾紛:保險公司能否拒賠后續賠償?】
一、案件基本情況梳理
張某在2025年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保險期限從2025年9月20日到2025年9月19日。2025年7月17日,張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張某承擔主要責任。事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起訴后,雙方在2025年11月達成調解協議,張某需賠償李某6萬元。張某隨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獲得全額賠付。
2025年6月,李某再次起訴張某,要求賠償后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7萬余元。法院在2025年7月判決張某需賠償5萬元。當張某持新判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遭到保險公司拒絕。張某于2025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關鍵理由
保險公司提出兩個核心抗辯理由:第一份理賠單據顯示"本案所有賠償責任已終結",張某簽字確認該內容。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28條,雙方協商確定賠付金額后,保險公司不再承擔后續索賠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第一次6萬元賠償已經結案。理賠單據中的"賠償責任終結"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張某簽署理賠單據的行為構成對條款的認可。后續產生的5萬元賠償屬于"追加索賠",按合同約定不應賠付。
三、案件爭議焦點分析
本案存在兩個核心爭議點:理賠單據中"賠償責任終結"條款是否有效;保險公司能否依據保險條款第28條拒賠。
第一種觀點支持保險公司立場。認為張某簽字確認的理賠單據構成新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條款第28條明確約定協商賠付后不再承擔后續責任。第一次賠付6萬元是經法院調解確定的金額,應視為雙方協商結果。
第二種觀點支持張某訴求。認為理賠單據僅針對第一次賠償,不能覆蓋后續新產生的損失。保險條款第28條的適用前提是保險公司與客戶直接協商,而本案賠償金額由法院判決確定,不符合條款適用條件。
四、法律條款效力解析
本案關鍵在于對格式條款的法律認定。根據《保險法》第16條,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負有明確說明義務。理賠單據中"賠償責任終結"屬于格式條款,但保險公司未就條款涵蓋范圍向張某進行說明。根據《合同法》第40條,免除己方責任、限制對方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保險條款第28條適用的前提是"協商確定賠償金額"。本案第一次賠償是經法院調解達成,屬于司法程序結果,并非保險公司與張某直接協商。法院判決后續賠償時,事故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不能以格式條款規避賠付責任。
五、司法判決啟示
本案最終采納第二種觀點,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這對處理類似保險糾紛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1. 保險公司需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相關條款無效;
2. 法院調解書不構成保險條款中的"協商確定賠償";
3. 格式條款不能排除被保險人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4. 保險期間內新產生的合理損失,保險公司仍需按約賠付;
5. 客戶簽署理賠單據時,需特別注意條款的涵蓋范圍。
這個案例提醒消費者,在簽署保險理賠文件時要仔細閱讀條款內容。遇到專業術語或免責條款時,可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詳細說明。同時提醒保險公司,在設計格式條款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通過模糊表述損害消費者權益。
從行業規范角度看,本案推動保險機構完善條款表述,要求明確標注"賠償責任終結"的具體范圍。后續多地保險監管部門據此出臺規定,要求理賠單據必須注明"本次賠付范圍"及"后續索賠權利",避免產生類似糾紛。這些改進措施有效保護了消費者權益,促進保險行業規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