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管轄_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構成要件
# 保險代位求償權管轄案例解析
##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6月,北京某餐飲公司為其京A牌照車輛投保。保險合同由某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同年11月,該公司員工駕駛該車在朝陽區機場高速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對方司機李某某負全責。
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由河北某保險公司張家口支公司承保。北京保險公司按合同向餐飲公司支付83878元賠償金后,取得代位求償權。2025年10月,北京保險公司向北京東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某和河北保險公司共同賠償損失。
## 二、爭議焦點問題
本案核心爭議是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原告主張根據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張家口,事故發生地在北京朝陽區。原告選擇東城法院起訴的依據是被保險車輛登記地址在該轄區。
法院需要判斷兩個關鍵問題: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確定管轄法院應適用哪種法律關系?
## 三、法律依據分析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公司賠付后有權代替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這種權利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法定權利,并非基于保險合同約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侵權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案中保險公司行使的是被保險人對侵權人的索賠權,應適用侵權管轄規則。
## 四、法院裁決結果
東城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屬于侵權責任糾紛,不適用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原告主張的車輛登記地址不能作為管轄依據。
兩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張家口市,侵權行為發生地在朝陽區。東城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該裁定作出后各方未上訴,已產生法律效力。
## 五、案件啟示意義
這個案例明確三點重要規則:第一,代位求償權案件性質取決于基礎法律關系;第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第三,選擇起訴法院必須符合侵權訴訟管轄規定。
該判例對處理同類案件具有指導作用。當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時,必須準確識別案件性質。起訴前需要核查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等管轄要素,避免因管轄錯誤導致訴訟被駁回。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律程序規則與實體權利同樣重要。當事人既要維護實體權利,也要嚴格遵守訴訟程序規定。選擇正確的管轄法院是啟動法律程序的第一步,直接影響訴訟能否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