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司機發生事故應該誰承擔賠償_代駕發生車禍誰賠
【代駕事故引發保險追償糾紛】
2025年12月8日晚,錢先生與同事聚餐后飲酒,通過**安師傅汽車駕駛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傅公司)叫了代駕服務。平臺派了兩名代駕司機,其中陳*傅負責駕駛錢先生的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與路基受損。交警認定陳*傅負全責。
這輛車的實際車主是錢先生的兒子陶先生。事故后,**財險公司向陶先生賠付了損失,隨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傅公司與陳*傅共同支付2.65萬元理賠款。
【代駕公司搬出"免責條款"抗辯】
**傅公司提出,代駕前錢先生簽署過《代駕服務協議》。協議中寫明:若因代駕發生事故,公司只承擔被代駕車輛需自付的部分。本案中,保險公司已全額賠付車輛損失,車主沒有額外損失,因此公司不應再承擔責任。
法院調查發現,該協議屬于格式合同。雖然責任限制條款用加粗字體標注,但代駕司機僅口頭簡單說明內容,未確認錢先生是否閱讀條款,也未提供協議副本。
【法院認定免責條款無效】
法院認為,格式合同中限制責任的條款必須通過顯著方式提示,并詳細說明。陳*傅未充分履行提示義務,導致錢先生未能理解條款內容。因此,該條款對錢先生和陶先生沒有約束力,**傅公司不能以此拒絕賠償。
此外,錢先生作為車主父親委托代駕,符合"被保險人允許"的條件。陳*傅持有合法駕駛證,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合法駕駛人"。**財險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法院確認代駕行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
【代駕司機行為由公司擔責】
法院查明,陳*傅與**傅公司存在雇傭關系。事發時,陳*傅正在執行代駕工作任務,屬于職務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履職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傅公司需對本次事故損失負責。
保險公司在完成賠付后,依法取得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傅公司主張的"商業險已覆蓋損失"不能成立,因為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車主是否獲得賠償無關,而是基于責任方應承擔的法定賠償義務。
【判決結果與案件啟示】
法院最終判決**傅公司向**財險公司支付2.65萬元,駁回對其他被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明確了三個關鍵點:
1. 代駕服務中,平臺提供的格式條款若未充分提示說明,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2. 代駕司機履職期間發生事故,平臺作為雇主需承擔主要責任;
3.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可直接向責任主體追償,不受被保險人是否獲賠影響。
此案提醒消費者:接受代駕服務時,務必仔細閱讀協議條款。若發現條款存在不公平內容,可當場提出異議。對代駕平臺而言,必須通過書面確認、重點標注等方式確保用戶知悉關鍵條款,否則可能面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