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受傷獲傷殘賠償,四年后經鑒定仍傷殘還再請求賠償嗎_四年前的傷 現在做傷情鑒定
【騎自行車跌入施工坑 四年后索賠是否有效?】
一、案件基本情況回顧
李某是鄉鎮衛生所的醫生。2025年某個晚上,她騎自行車去給病人看病。路上有一段道路正在施工,施工負責人趙某沒有放置警示標志。李某在黑暗中騎車掉進深溝,造成胸骨骨折和下肢癱瘓。治療期間花費5萬多元,趙某承擔了全部醫療費。
李某在當地醫院治療到2025年11月出院,但傷情沒有完全恢復。之后她到福州、上海多家大醫院求診,醫生都說無法治愈。直到今年9月,經專業機構鑒定為二級傷殘。李某現在要求趙某支付殘疾賠償金,但趙某認為事情過去四年,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二、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明確規定,人身傷害索賠的訴訟時效是一年。這個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出:如果傷害情況明顯可見,時效從受傷當天開始計算;如果當時沒發現傷害,后來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事故造成的,時效從確診當天開始計算。
三、法官支持索賠的兩個關鍵理由
第一,李某的治療過程沒有真正結束。雖然2025年11月辦理了出院手續,但后續還在持續接受治療。她到多地醫院咨詢,說明傷情需要長期治療。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以首次出院時間作為治療結束點。
第二,傷殘鑒定是今年9月才完成。在事故發生當時,李某并不知道會留下永久殘疾。這種情況符合司法解釋中"當時未發現傷害"的情形。訴訟時效應該從鑒定報告出具日開始計算,而不是事故發生當天。
四、法律條款的具體應用分析
李某的案例同時涉及兩種時效計算規則。治療未終結時,時效可以延長到治療結束。存在后續傷殘時,時效從確定傷殘等級時開始計算。這兩種情況同時存在,法律選擇對受害人有利的計算方式。
趙某雖然支付了前期醫療費,但殘疾賠償金屬于后續產生的賠償項目。每個賠償項目都有獨立的時效計算標準。醫療費賠償和殘疾賠償金賠償,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請求。
五、案件帶來的三點啟示
第一,遇到人身傷害事故,要及時進行傷殘鑒定。即使當時覺得傷情不重,也要注意保存后續治療記錄。第二,賠償項目不同,訴訟時效可能不同。不能因為部分賠償已支付,就放棄其他應得的賠償。第三,法律對"治療終結"的認定比較靈活,持續治療的情況可以延長時效。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施工方必須做好安全防護。根據最新《民法典》第1258條,在公共場所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施工方不能證明已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必須承擔侵權責任。現在法律對受害人的保護更加全面,訴訟時效制度也更注重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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