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須知
#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指南
## 一、處理事故賠償的三種選擇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自己協商解決,雙方直接討論賠償問題。第二種是找交通警察幫忙調解,雙方需要共同提出申請。第三種是去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
對于簡單的小事故,交警會使用快速處理程序。如果雙方對事故認定結果沒有意見,并且都同意調解,交警會當場處理。調解結果會寫在事故認定書上,雙方簽字后就能拿到書面記錄。
## 二、普通事故的調解流程
如果是嚴重事故需要走正式程序,當事人想通過交警調解賠償,必須在拿到事故認定書十天內提交書面申請。交警部門收到申請后必須受理調解。
調解時間限制為十天。具體開始時間分不同情況:有人死亡的事故,從喪事辦完開始計算;有人受傷的,從治療結束開始算;落下殘疾的,從確定殘疾等級開始算;只有財物損失的,從確定損失金額開始算。
交警會提前三天通知調解時間和地點。如果是電話通知,會有記錄。如果參加調解的人臨時有事,要在調解前一天聯系交警改時間。
## 三、哪些人要參加調解
調解現場有五類人必須參加:事故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事故車輛的車主或管理者。交警認為需要參加的其他人員也可以到場。
委托代理人要帶授權書,上面要有委托人親筆簽名或蓋章。授權書必須寫明委托的具體事項和處理權限。每方參加調解的人數不能超過三人。
## 四、調解的具體操作方式
交警部門會安排兩名警察主持調解。調解原則上公開進行,會提前公布時間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調解過程分六個步驟:第一步說明事故基本情況,第二步宣讀事故認定書,第三步分析各方的責任大小和錯誤程度,第四步根據法律規定確定賠償責任,第五步計算具體賠償金額,第六步商量賠償支付方式。
對于意外事故(無人為過錯的情況),調解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尊重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
## 五、調解結果處理辦法
達成協議后,交警會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事故概況、損失情況、責任劃分、賠償項目金額、雙方協商結果、賠償方式和截止日期。所有當事人簽完字后各拿一份。
賠償款一般由當事人自行交接。如果當事人要求交警轉交,警察可以幫忙轉錢并在調解書上備注。如果調解失敗,交警會出具調解終結書,說明沒有達成協議的原因。
特別注意兩種終止情況:當事人無故不參加調解或在調解中途放棄,交警會直接終止調解。另外,如果事故證據不足導致無法查清事實,交警會在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后交給當事人,這種情況不進行調解。
賠償金額計算有統一標準:人身傷害賠償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計算,修車費或財物損失按實際花費或專業評估結果計算。調解書生效后,雙方必須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如果對調解結果反悔,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