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規定
#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全流程指南
## 一、調解流程的基本規定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必須在交警辦案人員的主持下開展。交警部門會指定具體的調解時間、地點和方式。整個調解過程必須遵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調解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
每次調解都需要制作書面記錄。辦案人員通知當事人參加調解時,必須使用書面通知。如果遇到緊急情況使用口頭通知,必須把通知內容寫入調解記錄。當事人或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必須提前聯系辦案人員更改時間。如果無故缺席或在調解中途離開,按完成一次調解計算。
## 二、參與調解的人員要求
參加調解的人員需要經過交警部門審核批準。允許參與調解的人員包括五類:交通事故當事人、傷亡者的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事故車輛所有者、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交警部門指定的其他必要人員。每方參與人數不能超過三人。
委托他人代理調解的,必須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書。授權書要明確寫清代辦事項和權限范圍。在調解過程中如果更換代理人,已進行的調解次數和時間不會重新計算。如果遇到突發情況無法繼續參加調解,調解時限可以暫停。
## 三、賠償項目與責任劃分
事故責任方需要根據責任比例承擔對應的賠償責任。法定的賠償項目共有十二項,包括醫療費、誤工補貼、住院伙食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物損失。
提出賠償要求時,必須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超出規定范圍的賠償要求,交警部門有權拒絕調解。涉及需要確定撫養關系的,當事人要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如果證明材料存疑,交警部門可以要求進行公證。
## 四、賠償金額的計算標準
醫療費按實際治療費用計算,需要提供醫院票據。治療結束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憑醫院證明支付后續費用。誤工費的計算分兩種情況: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收入超過當地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當地同行業平均水平計算。
住院伙食費參照當地公務員出差標準。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情況計算,無收入人員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殘疾補助費按照傷殘等級確定,賠償年限從定殘日起算20年,超過50周歲每增加1歲減1年,70歲以上統一按5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10年。未滿16周歲的每少1歲減1年,70歲以上每多1歲減1年,最低保障5年。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當地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撫養年限根據年齡分段確定。
## 五、調解協議與執行要求
達成調解協議后,交警部門需要制作正式的調解書。調解書必須包含四個核心內容:事故基本情況、責任認定結果、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賠償支付方式和截止日期。賠償款項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交接,只有涉外事故可由交警部門轉交。
對于重大復雜案件需要延長調解期的,必須由上級交警部門負責人批準。所有調解工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賠償金額的確定嚴格遵守地區標準,交通費、住宿費需要憑有效票據報銷,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普通型號價格計算。
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詳細規定,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建立了完整的操作框架。當事人需要特別注意調解次數的限制、材料準備的完整性和賠償標準的地區差異。這些規定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確保了調解工作的規范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