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哪些程序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流程全解析
一、如何啟動傷殘鑒定程序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受傷人員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交警部門提交鑒定申請。但有兩個條件:一是申請理由必須合理;二是鑒定項目能幫助查明事故真相;三是鑒定項目具備實施可行性。
事故調查階段的鑒定由交警部門直接決定。涉及賠償調解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鑒定機構,但該機構需要在省級交警部門完成備案登記。這里要注意,自行選擇的鑒定機構必須持有合法資質。
二、正確選擇鑒定機構的方法
選擇鑒定機構時,需要根據鑒定項目的專業性和復雜程度來挑選。事故調查階段的鑒定,通常由交警部門直屬鑒定機構負責。當交警部門的技術力量不足時,可以指定社會鑒定機構參與,但當事人不能自行選擇機構。
三類特殊鑒定有特別規定:精神疾病鑒定、傷殘等級評定、財產損失爭議評估。這三類鑒定必須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機構辦理。這類機構可以是交警部門下屬單位,也可以是社會機構,但都必須持有省級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三、鑒定流程時間規定
交警部門需要在現場勘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機構的指派或委托工作。接收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遇到技術難題無法按時完成的情況,需要向市級交警部門申請延期,最長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如果出現特殊情況需要進一步延期,必須報請省級交警部門審批。這里要注意,延期申請必須提供充分的技術原因說明,不能隨意延長鑒定時間。
四、申請重新鑒定的要點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9條,交警部門在收到鑒定報告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提供報告副本。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副本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
重新鑒定需要縣級交警部門負責人審批通過。新鑒定可由原機構辦理,但必須更換與原鑒定人同等級別以上的專業人員。重新鑒定結論出現變化的,相關費用由交警部門承擔;維持原結論的,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五、鑒定結果的使用規范
最終鑒定報告將作為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調解的重要依據。當事人收到鑒定報告后,需要重點核對三方面內容:鑒定機構資質印章是否齊全、鑒定人員簽名是否完整、鑒定結論表述是否清晰。
對于存在疑問的鑒定報告,當事人可以要求鑒定機構進行書面說明。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任何一方都有權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如果發現鑒定過程存在違規操作,可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舉報。
注意事項:整個鑒定過程中,當事人有權要求查看鑒定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對涉及傷殘等級評定的鑒定,建議選擇具有臨床醫學背景的鑒定機構。保存好所有鑒定相關票據,這些費用可能列入事故賠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