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應區分雇傭開車行為與借車行為_駕駛員發生車禍與雇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雇主責任與借車行為辨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回顧
2025年9月15日晚7點左右,張某騎電動車時與陳某駕駛的大型貨車發生碰撞。張某被甩到貨車后輪位置導致受傷,經醫院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各項損失共計17萬元。交警調查發現張某正常行駛無違規,陳某駕駛的貨車存在超速、未觀察路況等多項違規行為,需承擔全部責任。
該貨車登記車主為黃某,陳某是黃某雇傭的司機,日常工作是為老板運輸沙土。事發當天,陳某完成沙土運輸任務后,經黃某同意臨時借用貨車幫親戚運送木材。事故發生在送完木材返回沙土運輸點的空車途中,整個過程未收取任何費用。肇事車輛已購買交通事故強制保險。
二、案件爭議核心問題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事故發生時,陳某使用貨車的行為性質屬于職務行為還是私人借車。這直接影響賠償責任應由雇主黃某承擔,還是由司機陳某自行負責。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獲得雇主同意后使用車輛,應視為職務行為延伸。雇主黃某需與陳某共同承擔保險外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主張,陳某為親戚運木材屬于私人事務,實質是向雇主借車。超出工作范圍的個人行為應由使用者自行擔責。
三、相關法律規定解析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雇員在職務行為中造成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若雇員存在重大過失,需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但借車情形適用不同規定:車輛使用者需自行擔責,車主僅在存在過錯時承擔部分責任。
判斷是否屬于職務行為的關鍵標準,是行為是否在雇主授權范圍內,或與工作內容存在實質關聯。雇員需完全按照雇主指令工作,不能自主決定工作內容。
四、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
本案存在三個關鍵事實:1.運木材非黃某指派的工作任務 2.運輸對象是陳某親戚而非雇主關聯方 3.整個過程未產生任何經濟收益。黃某同意陳某用車,不等于將用車行為納入工作范疇。
陳某擅自決定運輸路線、服務對象和收費方式,完全脫離工作監管。這種臨時性、自主性的用車行為,應認定為私人借車而非職務行為。雇主同意借車不等于對用車過程負責。
五、案件處理啟示
法院最終判定由陳某單獨承擔保險外的賠償責任。這個判決給類似案件帶來三點啟示:
1.雇主需明確工作車輛使用規范,區分職務用車和私人借車情形。建議建立書面用車審批制度。
2.雇員使用工作車輛辦理私事時,務必簽訂書面借車協議,明確責任歸屬。口頭約定容易引發糾紛。
3.車輛出借后發生事故,車主是否擔責取決于是否存在管理過失。如車輛本身存在安全隱患,或明知借用人無駕駛資格仍出借,車主需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提醒用人單位要完善車輛管理制度,避免因公私用車混同帶來的法律風險。同時也警示個人借用車輛時需謹慎,使用他人車輛發生事故可能面臨重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