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傷者原本患病,傷情如何認定_車禍后傷者原有的病加重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原有疾病能否減輕肇事方責任?
——從一起九級傷殘賠償案看法律裁判規則
一、事故經過與責任認定
2025年7月31日,董某駕駛汽車與趙某的車輛發生碰撞。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指出,董某在駕駛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這份文件確認董某需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事故導致68歲的趙某出現頸椎損傷癥狀。他立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頸脊髓損傷。在治療過程中,醫生發現趙某存在老年性頸椎管狹窄的情況。這種情況在老年人群體中較為常見,屬于骨骼退化的正常表現。
二、賠償爭議焦點
趙某治療結束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他要求董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8萬元。被告方提出關鍵抗辯理由:趙某自身存在的頸椎管狹窄病癥,應該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保險公司申請進行傷病關系鑒定。他們主張趙某的傷殘后果主要是其自身疾病導致,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有限。這個爭議點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所在。
三、專業鑒定結論
一審法院接受鑒定申請后,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醫學評估。法醫臨床鑒定報告顯示:交通事故外力導致趙某出現頸脊髓損傷。這種損傷與原有頸椎管狹窄癥狀產生疊加效應。鑒定專家認為,事故外力在損害后果中起到40%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鑒定報告特別說明兩點。首先,趙某的頸椎管狹窄屬于自然退化現象,不是病理狀態。其次,沒有證據顯示趙某事先知道自身存在這種骨骼退化情況。
四、法院裁判依據
審理法院重點審查三個法律要件。第一,董某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二,趙某自身體質是否構成法律規定的過錯。第三,受害人特質是否屬于可以減輕侵權責任的情形。
法官明確指出,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能減輕侵權人責任。趙某作為68歲老人,身體存在正常老化現象,這既不是過錯,也不屬于應當預見的風險因素。
法院最終判決董某和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個判決結果體現了兩個重要原則:其一,侵權責任的認定以行為過錯為核心;其二,受害人自身特質不影響侵權責任成立。
五、案件啟示意義
這個案例對處理類似事故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它明確了身體老化現象與過錯行為的法律區分。裁判要旨指出,賠償義務人必須完全承擔其過錯行為引發的損害后果,不得因受害人身體特質要求責任減免。
對于保險行業而言,這個判決提示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在承保環節應充分評估駕駛員風險等級。第二,在理賠處理時,不能簡單依據傷病參與度進行比例賠付。
該判決同時給社會公眾帶來重要提醒。駕駛員必須始終保持高度注意義務,不能以受害人存在年老體弱等理由推卸責任。對于老年群體來說,判決保障了他們平等獲得賠償的合法權益。
這個典型案例清晰展現了我國司法實踐的價值取向。在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與平衡當事人利益之間,法律始終將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放在首要位置。這種裁判思路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彰顯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