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 被害方反悔再訴被駁回_賠償已處理,達成協議,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生效后反悔起訴 法院判決詳解】
一、交通事故引發賠償糾紛
2025年2月16日,李某雇傭的駕駛員陳某駕駛汽車行駛在巧家至昭通的公路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失控撞上山體導致側翻,造成乘客譚某等人受傷。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駕駛員陳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譚某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車主李某承擔了首次手術的全部費用,并支付了住院期間的生活費和護理費。譚某完成治療后順利出院,雙方開始協商后續賠償事宜。
二、自愿簽訂賠償協議
譚某出院后,與車主李某協商達成協議。李某已支付第一次手術費用和住院期間的生活費、護理費。雙方約定李某再支付1萬元作為后續治療費。譚某同意放棄對李某的法律訴訟。
這份賠償協議由譚某親自起草并簽字,隨后交由李某簽字確認。協議簽訂后,李某按照約定完成支付。整個過程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都確認協議內容真實有效。
三、傷者反悔再提訴訟
在協議履行完成兩年后,譚某突然向法院提起訴訟。新的訴訟請求要求車主李某和駕駛員陳某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8萬余元。譚某主張原協議賠償金額不足,未能完全彌補實際損失。
起訴理由包括后續治療費用增加、誤工損失擴大等情況。譚某認為原協議存在重大誤解,要求法院撤銷原協議并重新認定賠償金額。
四、法院審理明確責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重點審查了三個關鍵問題。第一是原賠償協議的法律效力,第二是協議履行情況,第三是原告的新訴求合理性。
證據顯示,原協議簽訂時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賠償金額計算符合當時實際情況。李某已完整履行協議約定的全部支付義務。
法官特別指出,協議中明確記載"自愿放棄訴訟"條款。該條款不涉及人身權利限制,屬于當事人自由處分民事權利的范疇,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最終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已完整履行賠償義務,相關法律責任已經消除。原告在獲得協議約定的全部賠償后,無權再次主張賠償權利。
判決書強調民事協議的嚴肅性,指出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不存在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已履行完畢的協議具有終結糾紛的法律效力。法院據此駁回譚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個案例揭示三個重要法律原則:第一,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二,協議履行完畢即產生終結糾紛的效果;第三,當事人反悔起訴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協議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法院的判決維護了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也為類似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