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 法院認定為共犯_如何處理肇事逃逸的共犯
【五問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法律認定】
一、司法解釋如何界定逃逸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后,若單位負責人、車主、承包人或乘客指使司機逃逸導致傷者死亡,這些指使者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第五條第二款特別指出,肇事者為逃避責任逃離現場,導致傷者無法獲救死亡的,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
該解釋第六條補充規定:將傷者帶離現場藏匿或遺棄導致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理。這個規定解決了以往單純按交通肇事罪處罰過輕的問題。但存在法律空白:若肇事者未轉移現場,僅將傷者留在原地導致死亡,這種情況是否構成間接故意犯罪?
二、肇事逃逸的三種心理狀態
第一種情況:司機根據經驗判斷傷者傷勢不重,因害怕擔責而逃離。第二種情況:司機誤判傷者已死亡,慌亂中逃離,實際傷者因延誤救治死亡。第三種情況:司機明知傷者急需救治仍故意逃離。
前兩種情況屬于過失心理,適用交通肇事罪第三檔量刑。第三種情況存在明顯主觀故意,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關鍵在于確認司機是否存在"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
三、不作為犯罪的法律認定要點
構成不作為犯罪需滿足法定義務前提。根據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司機有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來自行政法規明文規定,不同于普通民事義務。
當司機逃離導致傷者死亡時,其行為符合刑法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具備法定義務、有能力履行義務、故意不履行義務導致嚴重后果。這種情況下,司機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完全可能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四、過失與故意的法律區分標準
學界普遍認為交通肇事罪本質是過失犯罪,罪過形式僅針對違章行為引發的后果。但在逃逸致死的案件中,死亡結果由逃逸行為直接導致。此時需區分兩種過錯:對最初事故的過失,與對后續死亡結果的故意。
司法解釋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仍按交通肇事罪處理,這引發理論爭議。有學者提出:該條款僅適用過失致死情形。理由包括:符合犯罪構成理論、契合法律條文原意、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但實務中存在將間接故意情形納入該條款的判例。
五、共同犯罪認定的特殊情形
刑法第25條明確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司法解釋創新性規定:指使逃逸者可構成交通肇事罪共犯。這形成法律特殊情形:過失犯罪中的故意教唆行為被單獨定罪。
這種特殊規定引發理論爭議。支持者認為指使逃逸屬于新的故意犯罪行為,反對者質疑其突破共同犯罪理論框架。實務中需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必須存在明確指使行為,且指使者對逃逸后果有明確認知。
現有法律體系存在兩個待解問題:第一,留在原地的遺棄行為如何定性?第二,過失犯罪中教唆行為入罪的法理依據。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釋細化,建議通過指導性案例統一裁判標準,同時推動刑法修正案明確不作為犯罪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