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 兩種賠償標準_同一起案件
【五問交通事故賠償案】拖拉機被撞致死后,家屬為何再審敗訴?
一、車禍如何發生?
2025年1月4日上午10點20分,袁某開著汽運公司的大客車在204國道上行駛。當時丁某正駕駛拖拉機同方向前進。袁某試圖超車時,大客車右前側撞上拖拉機駕駛室左側。撞擊導致丁某當場死亡。
交警部門調查后發現三個關鍵事實。第一,這輛大客車經過特別檢查時制動系統不合格。第二,袁某超車時對面車道有來車。第三,碰撞發生后袁某沒有采取正確措施。基于這些事實,交警認定袁某承擔事故全責,丁某無責任。
二、法院怎么判賠償?
丁某父母丁某某和冒某向法院起訴索賠。法院查明兩個重要情況:丁某某經醫院鑒定失去勞動能力,冒某未能提供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法院計算賠償時區分兩種被扶養人。對丁某某按無勞動能力者計算16年撫養費(3553元×16年=56848元)。對冒某按普通被扶養人計算5年(3553元×5年=17765元)。
最終判決包含五部分賠償:死亡賠償金69680元、喪葬費3000元、交通費200元、調解誤工費171.81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4613元,合計147664.81元。法院判定汽運公司承擔賠償,司機袁某負連帶責任。
三、再審爭議焦點是什么?
冒某不服判決申請再審。她提出兩點主張:第一,自己應該和丁某某享受同等待遇,按16年計算撫養費。第二,原判決少算的39083元(56848元-17765元)應予補足。
再審審查重點明確:冒某是否符合延長撫養年限的條件?根據法律規定,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年齡在50歲以上但未滿70歲。
四、法院為何駁回再審?
法院審查發現兩個關鍵事實差異。丁某某提交了醫院出具的勞動能力喪失證明,而冒某始終未能提供任何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證明。
法律明確規定兩種計算標準:無勞動能力者最多賠20年,50歲以上每增1年減1年,最低10年。普通被扶養人統一按5年計算。冒某因缺乏醫療證明,只能適用普通標準。
判決書特別指出:賠償計算不是簡單按年齡劃分,而是依據實際勞動能力狀況。冒某雖已年滿55歲,但我國女性法定退休年齡為50歲,這不直接等同于喪失勞動能力。
五、案件帶來哪些啟示?
這個案件揭示交通事故賠償中的三個重要原則。第一,責任認定以交警調查為準。第二,賠償計算需嚴格按法定標準。第三,特殊賠償項目需要證據支撐。
對于普通民眾有三個提醒:發生事故后要立即報警并保存證據,索賠時要準備完整證明材料,對判決有異議時要找準法律依據。特別是涉及特殊賠償時,醫療證明、收入證明等材料至關重要。
本案還顯示法律的人性化考量。法院雖然駁回再審,但在原審中已為冒某計算5年撫養費。這體現對老年家屬的基本保障,也堅守了證據裁判原則。最終冒某接受判決結果,說明釋法說理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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