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發出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_搭便車的侵權責任承擔
搭便車出事故該誰賠?法院這樣判
一、案件爭議焦點
夏某乘坐張某的貨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夏某起訴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張某提出兩點辯解:第一,讓夏某搭車是出于好心,雙方沒有簽過合同。第二,事故是第三方李某造成的,應該由李某負責。
二、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查明張某允許夏某搭便車,屬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關系。張某在開車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夏某受傷,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夏某明知貨車不適合載人仍堅持搭乘,自己也有過錯。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承擔70%責任,夏某自己承擔30%。
三、法律關鍵問題
本案核心在于兩種法律關系認定。如果是付費乘車,雙方就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司機必須保證乘客安全。但無償搭便車屬于"好意施惠"關系,不產生合同義務。這種情況下,司機是否需要賠償要看是否存在過錯。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的要擔責。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法規,保證車內人員安全。本案中張某被認定與李某負同等責任,說明他確實存在違規駕駛行為。
四、責任分擔原則
法院判決體現三個重要原則:第一,司機不能因為好心就完全免責。第二,乘車人明知危險仍要搭乘的,需要自己承擔部分責任。第三,事故責任需要根據具體過錯程度劃分比例。
貨車載人本身違反交通法規,張某作為司機應當拒絕。夏某堅持搭乘的行為,也屬于自擔風險的表現。法院讓雙方分擔責任,既保護受害者權益,也提醒人們遵守交通規則。
五、案件啟示
這個判決給公眾三個提醒:第一,好心幫忙也要注意法律風險。第二,乘車人不能把安全責任全推給司機。第三,遇到事故要及時報警,固定證據。
日常搭便車要注意:司機要確保車輛安全,拒絕超載。乘車人要系好安全帶,不干擾駕駛。雙方最好提前溝通,明確可能出現的問題。
法律不會因為好心就免除責任,也不會因為免費乘車就剝奪索賠權利。關鍵在于判斷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行為。這個案件提醒我們,遵守交通法規才是對自己和他人最好的保護。
《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1217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