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五大核心處理規則】
一、訴訟參與方的處理規則
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時,法院應當允許保險公司申請追加機動車一方作為被告。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糾紛中。
在受害人起訴的案件中,如果機動車一方已經支付部分賠償款并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法院會組織雙方調解。調解成功會制作調解書,調解失敗則告知機動車方另案處理。同樣的情況也適用于保險公司主張追償權的案件。
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時,會特別注意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當交警部門沒有出具事故認定書或認定書未明確駕駛人存在違法行為時,需要由保險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免責情形。
二、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法院主要依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來判定是否存在酒駕、逃逸等免責情形。但如果有新證據能夠推翻認定書結論,法院會重新認定事實。
對于沒有事故認定書的情況,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機動車方無責,否則法院不支持保險公司按無責賠償的主張。在交強險賠償不足時,責任劃分遵循以下原則:機動車之間事故按過錯比例擔責,無法認定時均分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事故由機動車方擔責,但能證明對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三、賠償金額計算方法
誤工費的計算有詳細規定。60歲以上受害人需提供勞務合同、工資記錄等證明工作收入。農村居民從事農業生產的,村委會證明即可主張誤工費。故意拖延訴訟來延長誤工時間的,需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實際誤工期。
護理費標準參照當地護工工資,無法證明具體數額時按安徽省服務業平均工資計算。交通費、住宿費等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標準執行,超支部分不予支持。多處傷殘的賠償采用累加計算法,但總賠償指數不超過100%。
四、調解協議處理原則
經交警部門、調解組織或當事人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在未被變更、撤銷或認定無效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憑有效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符合法律規定的將獲得民事調解書。
法院在處理調解協議時會嚴格審查法律要件。確認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執行,確保調解結果合法有效。這為當事人提供了快速解決糾紛的途徑,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
五、特殊情形處理辦法
對于出租車轉包運營引發的事故,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判定責任歸屬。車輛被盜搶期間發生事故的,保險公司僅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義務。死亡賠償金不得用于清償死者生前債務,這項規定保護了家屬的基本生活保障。
醫療費用賠償爭議中,受害人需提供用藥清單,保險公司對超出醫保范圍的部分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會重點審查保險公司是否盡到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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