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應承擔違約賠償之責嗎_承運人向誰賠償
【乘客如廁遇車禍引發的責任之爭】
【案件經過】
2025年5月,湖南村民楊某帶著女兒乘坐長途客車返鄉。晚上9點,司機在湖南彬州境內應楊某要求停車讓其上廁所。楊某橫穿公路返回時被其他車輛撞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未找到肇事車輛。事后楊某家屬起訴運輸公司,要求賠償10.9萬元。
【責任爭議焦點】
運輸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成為案件核心問題。法院審理時出現兩種不同意見,爭論集中在法律條款適用和現場情況認定。
【主張擔責的觀點】
部分法官認為運輸公司應該賠償。楊某購買車票后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承運方有義務保障乘客全程安全。司機選擇在危險路段停車,未采取必要保護措施。根據民法典規定,除非證明乘客存在重大過失,否則承運方必須擔責。楊某死亡并非自身健康問題或故意行為導致,運輸公司不能免除責任。
【反對擔責的論點】
另一派法官提出三點反駁理由:第一,乘客下車后運輸合同暫時中止,安全責任隨之轉移。第二,司機停車行為符合常規操作,無法預知后續事故。第三,楊某作為成年人應預判夜間橫穿公路的風險。運輸公司已盡到報警、送醫等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條文剖析】
民法典規定運輸合同責任區間為"車門到車門"。核心爭議在于"合同履行是否中斷"。支持賠償方認為乘客如廁屬于運輸必要環節,反對者強調下車行為超出承運方控制范圍。關于"重大過失"的認定直接影響判決結果,需要結合具體場景判斷乘客是否具備風險規避能力。
【法院最終判決】
法院采納第二種觀點,判決運輸公司無需擔責。主要依據是事故發生時楊某已脫離承運方實際管控范圍,其自主行為構成風險主因。肇事車輛責任與運輸服務無直接關聯,承運方完成合同約定義務后不存在違約情形。
這個案件凸顯了交通運輸責任認定的復雜性。司法實踐中需嚴格區分合同義務邊界,既要保障乘客權益,也要避免過度加重企業負擔。該判決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強調法律條款與實際情況相結合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