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車輛撞傷保險公司會不會賠償_被自己車輛撞傷保險公司會不會賠償損失
被自己車撞傷能否獲賠?這份判決說清了
一、離奇車禍引發賠償糾紛
2025年11月20日,張某開著自己的大貨車送貨。中途停車查看路況時,他忘記拉手剎。貨車突然向前滑行,把張某撞成殘疾。交警認定事故原因是貨車剎車不合格和未拉手剎,張某負全責。
事故發生后,張某想起自己的車買了交強險,就找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2萬元。保險公司直接拒絕,理由是張某既是車主又是被保險人,不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雙方談不攏,張某把保險公司告上廣西臨桂縣法院。
二、關鍵問題:車主算不算受害人
這個案子的核心爭議很明確:張某是否符合交強險規定的"受害人"身份?法院審理時出現兩種完全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交強險條例》第三條和第二十一條寫得很清楚,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都不算受害人。張某既是司機又是車主,不管事故發生時他在車外還是車內,都不能獲得賠償。
第二種觀點提出不同看法。支持者認為,事故發生時張某已經下車,身份從駕駛員轉為車外人員,應該算作第三者。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交強險標準賠償。
三、法院判決揭示法律本意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支持第一種觀點,判決張某敗訴。這個結果背后有三個重要考量:
第一,交強險本質是保護路人的保險。與普通商業險不同,它的設立初衷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的無辜第三者,而不是讓車主獲得雙重保障。如果允許車主自己賠自己,就違背了保險設計的初衷。
第二,防范騙保風險是關鍵。保險行業最怕的就是道德風險,也就是故意制造事故騙保。法律把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排除在賠償范圍外,就是防止有人利用制度漏洞。試想如果車主能自己告自己,難免會出現偽造事故的情況。
第三,身份認定要看本質。雖然張某事故發生時不在駕駛座,但他始終是被保險車輛的所有人。交強險條款中的"本車人員"不僅指乘車人,也包括實際控制車輛的車主。不能因為暫時離開車輛就改變投保關系。
四、法律條文背后的深層邏輯
《交強險條例》第三條和第二十一條的制定有雙重考量。表面看是劃定賠償范圍,深層邏輯則是平衡各方利益。
首先,條款明確了"優先保護路人"原則。在交通事故中,行人和其他車輛乘員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交強險通過法律強制要求每輛車投保,就是要建立社會化的救助體系。
其次,條款堵住了制度漏洞。如果允許車主獲得賠償,相當于用公共保險資金為個人過失買單。這不僅增加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最終也會導致保費上漲,損害廣大車主的利益。
最后,條款體現了風險自擔原則。駕駛員本應最清楚車輛狀況和操作規范,張某明知剎車有問題還疏忽操作,理應自己承擔后果。這種設計能倒逼車主做好車輛維護,促進交通安全。
五、案件帶來的現實啟示
這個看似特殊的案例,給所有車主都敲響了警鐘。它告訴我們三個重要事實:
第一,保險不是萬能護身符。很多車主以為買了全險就高枕無憂,其實每種保險都有特定保障范圍。交強險主要保別人,車損險、座位險才是保自己,需要搭配購買。
第二,規范操作不能馬虎。張某的教訓提醒我們,停車拉手剎、定期檢查車輛不是小事。特別是貨車等大型車輛,一個小疏忽可能釀成大禍。
第三,法律認定講究實質。事故發生時的人身位置不是唯一標準,法院更看重當事人的實際身份和與車輛的關聯程度。臨時下車不會改變車主的基本屬性。
這個判決雖然讓張某個人承擔了損失,但維護了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它警示每位駕駛員:安全責任不能轉嫁,規范行車才是對自己和他人最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