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霧天氣騎車幢上小車喪命責任該由誰承擔_大霧天氣開車怎么辦
五連撞奪命案背后的法律較量
一、濃霧中的致命碰撞
2025年2月11日早上10點左右,成新蒲快速路新津段籠罩著濃重霧氣。李華(化名)騎著電動車去上班,正要穿過快速路的斑馬線。與此同時,徐某駕駛小轎車沿成都往蒲江方向行駛。當時能見度極低,徐某發現李華時已經來不及剎車,兩車發生劇烈碰撞。
李華被撞倒在地后,湯某駕駛的貨車正好經過現場。貨車右后輪直接碾壓過李華身體,但湯某沒有察覺事故繼續向前行駛。直到交警聯系后,湯某才知道自己車輛壓到了人。這起連續事故導致李華當場死亡,留下父親、丈夫和女兒三個直系親屬。
二、撲朔迷離的死亡鑒定
新津縣交警大隊在案發一個半月后出具事故證明。法醫檢查發現李華死于頭部受傷,但因為頭部被車輪壓得太嚴重,無法判斷第一次撞擊造成的傷害有多大。加上脖子也有傷,不能排除第一次事故對死亡有影響。
關鍵難題在于無法確定李華在兩次撞擊時的生命狀態。第一次碰撞可能已經致命,也可能第二次碾壓才是直接死因。這種不確定性導致警方無法劃分具體責任,給后續賠償帶來法律難題。
三、曲折的賠償訴訟
事故發生后,兩位司機都進行了部分墊付。徐某支付了8000元尸檢費和22000元喪葬費,湯某支付了21000元喪葬費和3000元鑒定費。但家屬認為這些錢不夠,三個月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2025年6月,李華家屬將徐某、湯某及其保險公司、貨車車主等五方告上法庭。訴訟請求包括死亡賠償、撫養費、喪葬費等近60萬元。案件在新津縣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整個過程持續近兩個月。
法院最終判決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總計40余萬元。其中貨車保險公司賠償20.5萬元,轎車保險公司賠償19.9萬元。法院同時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兩位司機墊付的4.5萬元。對于家屬提出的其他訴求,法院沒有支持。
四、責任認定的三大關鍵
主審法官賈肖詳細解釋了判決依據。第一個關鍵是李華騎電動車過馬路的方式。根據交通法規第70條,電動車過機動車道必須下車推行,觀察安全后才能通過。李華直接騎行通過人行道的行為存在過錯,這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第二個關鍵涉及徐某的駕駛問題。檢測顯示碰撞前車速達72-81公里/小時,而大霧天氣法定限速是30公里/小時。事故發生后,徐某也沒有按規定放置警示標志,這兩個違規行為構成主因。
第三個關鍵是湯某的注意義務。作為職業司機,湯某在事故現場沒有保持足夠警惕,違反了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雖然他不知道碾壓了人,但未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存在過失。
五、法律條款的實際運用
案件最特殊之處在于兩次撞擊的責任劃分。根據民法典第1172條,當多個侵權行為導致同一損害且責任大小不明時,責任人需要平均分擔賠償。這正是法院判決兩位司機各擔同等責任的法律依據。
法院在計算賠償時采用了"參與度"概念。李華自身過錯承擔20%責任,兩位司機各承擔40%。這種比例劃分既考慮行為過錯程度,也兼顧了保護受害者權益的原則。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成為最終賠付的關鍵因素。
這起案件給我們的啟示非常明確:惡劣天氣行車必須嚴格控制速度,電動車過馬路要遵守推行規定,發生事故后要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每個交通參與者的小疏忽,都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法院的判決既體現法律威嚴,也展現了責任劃分的科學性,為類似復雜事故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