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一般程序
#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全流程指南
## 一、準備材料的關鍵步驟
辦理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需要準備六種材料。被評定人要帶上蓋有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申請書。這份申請書需要明確說明申請評定的原因和目的。
第二項材料是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診斷證明要包含檢查結果和治療記錄。還需要準備受傷初期和治療結束后的CT片、X光片和對應的診斷報告。這些影像資料能清楚顯示傷情變化。
第三步需要向治療醫院借閱手術病歷。手術病歷要包含詳細的治療過程和檢查記錄。這些文件能幫助評定人員了解整個治療情況。
如果要評定被照顧的人的工作能力,還要帶上評定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同時需要準備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用來確認被照顧人的身份和依賴關系。
最后兩個注意事項:所有材料要以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為準。如果治療沒結束但需要賠償依據,要在申請書里寫清楚原因。申請人必須親自到場接受檢查,并支付規定的評定費用。
## 二、治療結束后才能申請
法律規定必須在治療完全結束后才能申請傷殘評定。治療結束的標準是醫院出具出院證明。這個時間點很關鍵,直接影響評定結果的準確性。
公安部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明確要求:當事人要選擇省級公安部門備案的鑒定機構。這些機構具有專業資質,能保證評定結果的法律效力。
實際操作中,當事人需要先向處理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申請。交管部門會推薦三家以上備案的鑒定機構。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其中一家進行評定。這種安排既保證專業性,又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
## 三、十五天內的關鍵期限
從拿到出院證明那天算起,當事人必須在15天內提出申請。這個期限非常重要,直接關系到能否獲得殘疾賠償金。超過15天不申請,就視為自動放棄相關賠償權利。
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處理事故的交管部門。申請書要寫明個人信息、事故經過和申請理由。如果因為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必須提供醫院出具的書面證明。
交管部門收到申請后,要在30天內完成評定工作。工作人員會制作正式的評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如果對結果有異議,這個送達日期就是申訴倒計時的起點。
## 四、傷殘等級劃分標準
我國的傷殘等級分為十個級別。最重的是一級傷殘,最輕的是十級。評定人員主要根據兩個依據來判斷: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公安部發布的傷殘評定標準。
當一個人身上有多處傷殘時,采取"就高原則"。比如某人同時構成八級和九級傷殘,最終按八級認定。但評定書里必須寫明所有存在的傷殘等級。
有兩個特殊情況需要注意:面部毀容和肢體缺失會提高評定等級。并發癥如果與事故有直接關系,也會被計入評定范圍。這些細節往往需要專業律師協助舉證。
## 五、對結果不滿如何申訴
收到評定書后,如果對結果有異議,可以在15天內申請重新評定。要注意只有受傷當事人可以申請,事故另一方無權提出這個要求。
申訴材料要包括原評定書的復印件和新發現的證據。比如最新的醫療檢查報告,或者找到原評定過程中的程序錯誤。這些材料要裝訂成冊,通過掛號信寄給上一級交管部門。
上級部門收到申訴后,會在30天內作出最終決定。這個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不能再申訴。如果最終評定等級提高,可以憑新評定書要求追加賠償。
整個過程中要注意保存所有醫療票據和交通費憑證。每次去醫院復查都要開診斷證明。和辦案人員的溝通最好通過書面形式,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這些材料在申訴時都能作為重要證據。
(全文共20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