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進行復議嗎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全流程解析
一、復核申請的基本條件
按照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有不同意見時,不能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但可以在收到認定書三天內,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復核申請。申請書要寫明具體要求、理由和相關證據。
二、復核申請的辦理流程
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需要在五天內作出受理決定。出現四種情況會直接拒絕受理:當事人已向法院起訴并被受理的;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車輛在非道路區域發生的事故。受理申請后,管理部門要書面通知所有當事人。
三、復核審查的主要內容
審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內完成。主要核查三個方面:事故經過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平;事故調查和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通常采用書面審查方式,但當事人要求或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到場說明情況。
四、復核結果的兩種處理方式
審查期間如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復核程序立即停止。最終復核結果分為兩種情況:原認定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責任劃分不公或程序違法的,會要求原單位重新調查認定;原認定符合規定的,則維持原結論。復核結論要向所有當事人當面宣布,無法到場的采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
五、重新調查的具體要求
復核最多只能進行一次。需要重新認定的,原辦案單位要在十日內完成調查,制作新認定書并撤銷原文件。涉及檢驗鑒定的,要在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完成新認定。新認定書要送達所有當事人,并向上級部門提交書面備案。
重要提醒
事故認定書不能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因為責任認定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法院不受理相關訴訟。對處理結果有疑問的,建議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各地可能存在具體操作差異,實際操作中要注意保留相關文書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