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車人對醉駕造成的交通事故有沒有責任_搭酒駕車旁邊人有影響?
交通事故中的"自甘冒險"法則
——從醉酒駕駛乘車人索賠案看責任分擔原則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5月1日晚上,和某知道顧某喝過酒,仍然坐他開的車外出辦事。顧某駕駛的小客車在公路上與侯某駕駛的大客車相撞。大客車屬于某巴士公司所有。撞擊發生在小客車右前側與大客車前部,兩輛車都受損,顧某與和某都受傷了。
交通支隊調查后認定顧某要負事故全責。和某作為原告,把顧某、巴士公司和侯某一同告上法庭。他要求三個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80590.9元、誤工費3萬元、護理費2700元、交通費2353元、伙食補助756元、整容費2.3萬元、精神損失5萬元,還有殘疾賠償金。
二、法院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事故中過錯方要擔責。顧某酒后駕車引發事故,所以必須負全責。但和某明知司機醉酒仍然乘車,應該能預見到危險后果。他的行為助長了違法駕駛,對損害結果也有責任。最終判決顧某承擔70%賠償責任,和某自己承擔30%。
關于巴士公司和侯某的責任,法院認為原告方沒有提供足夠證據推翻交通隊的責任認定書。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侯某存在過錯,所以巴士公司和司機不需要擔責。
三、什么是"自甘冒險"
和某明知危險仍坐醉酒司機車輛的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自甘冒險"。這類行為在生活中很常見,比如參加登山、賽車、斗牛等危險活動,或者接受實驗性醫療手術。當事人明知存在風險,卻自愿承擔可能發生的損害后果。
法律對這類行為有明確規定:除非存在他人未盡義務的情況,否則不保護自甘冒險者的人身權益。這個原則既保護社會正常秩序,也防止有人故意冒險獲取不當利益。
四、駕駛員責任與乘客過錯
本案存在雙重責任認定。顧某作為司機,負有保護乘客安全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因乘客是否付費而改變。他酒后駕車明顯違反安全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必須承擔主要責任。
和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明知司機醉酒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勸阻駕車行為,反而主動乘坐。這種決定直接將自己置于危險之中,構成明顯的過錯。法院判定其承擔三成責任,既體現過錯相抵原則,也對類似行為起到警示作用。
五、類似案件處理原則
從司法實踐看,處理此類案件遵循三個步驟:首先確認基礎法律關系,如本案中的運輸合同關系;其次分析各方過錯程度;最后適用過失相抵規則確定責任比例。
有三個關鍵點需要注意:第一,駕駛員安全注意義務是法定的,不因乘客知情而免除;第二,乘客過錯需要達到"明知且放任"的程度;第三,第三方責任需有充分證據支持。
這個判決對公眾有重要警示意義:駕駛員必須嚴守禁酒令,乘車人發現司機飲酒應及時勸阻。明知危險仍乘車,不僅要承受身體傷害,還會面臨經濟損失。法律既要保護受害者權益,也要維護公平正義,不能讓違法行為獲得全額賠償。
六、案件啟示
該案判決確立了兩個重要準則:一是醉酒駕駛的絕對過錯責任,二是乘客自甘冒險的減責規則。這兩個原則在后續類似案件中被廣泛引用,成為處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重要參考。
對于普通民眾來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乘坐交通工具時要保持必要警覺,發現司機飲酒應當拒絕乘車。如果已經乘車,在車輛啟動前應當要求停車。保護自身安全不僅是權利,也是法律認可的義務。
這個判決也警示車輛所有人:出借車輛給飲酒人員可能面臨連帶責任。在日常生活中,每個公民都應當對危險行為保持警惕,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