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則案例談交通事故及車上人員的認定
【乘客未坐穩引發賠償糾紛:一場特殊的交通事故認定】
【事件經過】
2025年4月22日,王某在路邊攔下付某駕駛的出租車。王某左腳剛踏進車門坐下,右腳還在車外時,付某突然啟動車輛。這個動作導致王某身體受傷。付某立即將王某送往醫院,經檢查發現王某有骶尾椎骨折、腰部軟組織損傷和冠心病不穩定型心絞痛。王某住院治療11天后出院,醫生要求在家臥床休息。醫療費總計2326.83元,護理費3500元。
該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額是5萬元,投保時間從2025年6月到2025年6月。事故雙方對事發過程沒有爭議,但保險公司認為這次事件不算交通事故,王某也不算車上人員,所以拒絕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確認三個事實:付某確實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王某的受傷與付某的駕駛行為直接相關。根據保險合同和法律條款,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償王某6956.83元。判決后雙方都沒有上訴,保險公司按時支付了賠償金。
【爭議焦點1:是否算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認為交警沒有出具事故認定書,不能算交通事故。但法院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需要滿足四個條件:存在違規駕駛行為、駕駛人有主觀過錯、造成人身傷害、違規行為與傷害有直接聯系。
本案中,付某在車門未關、乘客未坐穩時突然開車,明顯違反"車門未關好不得行車"的規定。這個違規操作直接導致王某受傷,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定義。法院強調,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證據的一種,沒有認定書不影響事故性質的判斷。
【爭議焦點2:乘客身份認定】
保險公司辯稱王某當時沒有完全上車,不算車上人員。法院從兩個角度進行反駁:
從空間位置看,王某身體大部分已進入車廂,只有右腿在車外。這種情況符合"正在上下車人員"的定義。根據出租車行業慣例,乘客攔車時運輸合同就已成立,上下車過程屬于運輸環節。
從保險條款看,保險公司自己制定的條款寫明"車上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王某受傷時正處于上車過程,完全符合理賠條件。
【法律啟示】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有三點:
1. 交通事故認定不依賴交警文書,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成立
2. 上下車過程受運輸合同保護,乘客權益受法律保障
3. 保險公司不能隨意解釋條款,格式條款需作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出租車司機要注意規范操作,必須確認乘客坐穩、車門關好再啟動車輛。乘客遇到類似情況時,要及時保存醫療記錄、費用單據等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保險公司在制定條款時要明確具體,不能通過模糊表述逃避賠償責任。
這個判決維護了消費者權益,也提醒運輸從業者加強安全意識。對于普通民眾,了解這些法律常識有助于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在遇到糾紛時能準確判斷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