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交通事故檢驗、鑒定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全流程指南
一、檢驗鑒定的基本流程
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需要對駕駛員身體狀況、車輛狀況、事故現場等進行專業檢查鑒定。交警要在現場勘查結束后五天內安排專業人員或指定機構開展檢查工作。檢查工作要在二十天內完成。如果需要更多時間,市級交警部門可以批準延長十天。超過三十天的延期申請必須報省級交警部門審批。
精神病醫學鑒定必須由省級指定醫院進行。事故導致傷殘的人員,在治療結束后要由專業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財產損失爭議必須由專業評估機構處理。所有參與鑒定的機構都要在省級交警部門登記備案。交警可以向當事人推薦合格機構,但最終選擇權在當事人。
二、檢查鑒定的時間規定
各項檢查鑒定工作有明確時間要求。常規檢查鑒定必須在二十日內完成。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市級交警部門最多可批準延長十天。超過三十天的鑒定必須獲得省級交警部門批準。當事人收到鑒定結果后,對結論有異議的,可在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只能申請一次,鑒定時間與原流程相同。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死亡事故處理有專門規定。醫療機構或法醫要出具死亡證明。遺體必須存放在殯儀館或醫院停尸間。禁止在公共場所進行尸檢。解剖遺體需要家屬書面同意。完成檢查后,家屬要在十天內辦理后事。逾期不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負責人批準,警方可處理遺體,相關費用由家屬承擔。
對無名尸體,法醫先采集身份識別信息。警方填寫《無名尸體登記表》上報市級部門。確認身份后通知家屬認領。無法確認身份的,要在市級以上報紙登尋人啟事。登報十天后無人認領,經縣級以上公安負責人批準處理遺體。
四、事故車輛處理規則
交警扣留的車輛僅用于檢查鑒定,不得挪作他用。鑒定結束后五天內通知車主領回車輛和證件。對棄車逃逸或通知十天后仍不領取的車輛,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處理。無牌照、報廢車輛或未投保強制險的車輛,按相關法規處理。
五、勞動能力鑒定的爭議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傷殘鑒定直接影響賠償金額計算。根據司法解釋,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計算。但司法實踐中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單獨進行,增加當事人時間和經濟成本;二是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通常不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導致賠償標準難以落實。
目前多數案件僅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不單獨做勞動能力鑒定。不同法院處理方式存在差異,有的支持賠償請求,有的駁回請求,影響法律統一性。現有制度缺乏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對應標準,給受害人索賠帶來實際困難。建議當事人遇到此類爭議時,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
重要提示:對鑒定結果不滿意的,可在收到結果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自行委托的鑒定存在異議的,也可在三日內另選機構重新鑒定,并報交警部門備案。所有鑒定相關文件要妥善保存,作為主張權益的關鍵證據。涉及復雜賠償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制定維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