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致殘交強險仍應賠償_交強險未構成傷殘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的法律焦點解讀
一、事故經過與責任認定
2008年6月8日傍晚六點左右,蒲某駕駛登記在龍某名下的貨車在國道調頭。此時張某騎摩托車載著母親桂某經過,兩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桂某和張某嚴重受傷。兩人先在勉縣醫院治療四天,后轉往漢中市中心醫院。桂某在治療四個月后去世,張某經治療后好轉。
醫療記錄顯示,桂某確診重度顱腦損傷和神經損傷,張某確診頸椎損傷和脊髓損傷。兩人治療費用合計超過五萬元。交警部門認定蒲某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桂某無責任。涉事貨車投保的交強險仍在有效期內。
二、賠償爭議焦點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產生分歧。爭議焦點集中在:未構成傷殘的傷者能否獲得誤工費等項目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僅適用于死亡或傷殘情形。張某雖受傷但未達傷殘標準,相關費用不應由該賠償項支付。
第二種意見主張,"死亡傷殘"應包含三種情況:死亡、受傷、殘疾。只要存在傷害事實,相關賠償項目就應適用。這種理解更符合保險制度的設立初衷。
三、法律術語的準確理解
"傷殘"一詞在漢語中有多重含義。字典解釋包含損害、殘缺、受傷殘疾三個層面。單獨解讀"死亡傷殘"時,應理解為死亡、受傷、殘疾三個并列概念,而非僅指"死亡加傷殘"。
法律條文中的"人身傷亡"表述具有特定含義。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該術語應涵蓋所有傷害情形,包括未達殘疾標準的普通傷害。這種理解與保險條款的賠償項目設置相吻合。
四、保險條款的實務分析
交強險條款第八條明確規定,護理費、誤工費等屬于常規賠償項目。這些費用的產生與是否構成殘疾沒有必然聯系。比如普通骨折需要護理,誤工損失客觀存在,都應獲得賠償。
保險責任限額的設定目的是控制單次事故的最高賠付金額,并非限制具體賠償項目的適用范圍。將普通傷害排除在賠償范圍外,會違背保險條款的基本設計邏輯。
五、立法本意的深層考量
設立交強險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權益。這種保障應當覆蓋所有傷害情形,而非僅限嚴重傷殘或死亡案例。若將普通傷害排除在外,可能導致兩個不良后果:
第一,迫使受害人刻意追求傷殘鑒定。現實中可能出現輕傷者要求提高傷殘等級的情況,增加司法鑒定壓力。
第二,削弱保險制度的救濟功能。普通傷害同樣會造成誤工損失和護理支出,若不能獲得賠償,將加重受害人經濟負擔。
本案判決采納第二種觀點具有示范意義。法院最終判定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張某的相關費用,龍某和蒲某承擔剩余賠償的80%。這種處理既符合法律規定,也體現了司法實踐的人文關懷。
該案例啟示我們:法律解釋應當注重實質公平。機械理解專業術語可能偏離立法初衷,結合社會實際進行目的解釋,才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對于普通民眾而言,了解這些法律解釋原則,有助于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