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事故的一些經驗總結(3)
# 交通事故處理全流程指南
## 一、現場調查的規范操作
當交通事故不適用簡易程序時,公安部門必須啟動一般程序。兩名以上警察需攜帶警察證到場,并向當事人發放聯系卡。聯系卡需包含警察姓名、辦公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警察到達現場后需完成六個步驟: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物證、制作勘查筆錄、進行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現場錄像、檢查當事人證件。現場圖和勘查筆錄需由警察和當事人共同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或找不到見證人時,辦案人員需記錄具體情況。
對涉嫌酒駕或藥駕的駕駛人,必須立即抽血或提取尿樣送檢。駕駛人當場死亡的也需抽血檢驗。調查期間可扣留事故車輛及行駛證,但不得扣留車載貨物。貨物經核實后需通知貨主處理,無法聯系時按公安機關規定處理。
## 二、檢驗鑒定的時限要求
現場調查結束后三日內需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需在死亡三日內委托,特殊情況需上級審批。精神鑒定必須由省級指定醫院進行。
檢驗鑒定設定期限紅線:普通案件二十日內完成,重大案件經批準可延至六十日。涉及尸體解剖必須征得家屬同意,無名尸體需縣級以上負責人批準。
檢驗結束后十日內需通知家屬處理遺體。無名尸體需采集生物樣本并在市級報紙刊登認尸啟事,三十日無人認領可按規定處理。所有鑒定報告必須包含鑒定人簽名、檢驗依據和結論分析。
## 三、事故認定的法律程序
事故認定書制作分兩種情況:普通案件十日內出具,需檢驗鑒定的在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完成。逃逸案件未偵破時,應受害者申請十日內出具初步認定書。
認定書需包含四項核心內容:事故基本情況、成因分析、責任劃分、法律依據。責任類型分為全責/無責、主責/次責、同等責任三種。無法查明原因的案件需出具事故證明。
特別要注意的是,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時,可直接影響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判定。但該文書不可行政復議或訴訟,當事人需通過其他途徑維權。
## 四、責任認定的申訴渠道
對認定結果不服有兩種救濟方式:行政復核和司法舉證。復核申請必須在收到認定書三日內提交,超期將失去機會。上級機關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存在四種不受理情形:已進入訴訟程序、涉及批捕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非道路交通事故。
復核審查聚焦三大要點:事實是否清楚、責任劃分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復核期限為三十日,可采用書面審查或召開聽證會。復核期間當事人起訴的,復核程序自動終止。
復核結果有兩種可能:責令重新認定或維持原決定。重新認定需在十日內完成,涉及檢驗鑒定的可延長至結果確定后五日。特別注意復核僅限一次,不得重復申請。
## 五、證據材料的調閱規則
當事人及代理人享有法定閱卷權,可查閱、復制事故處理材料。三類信息除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應保密內容。復制件需加蓋公安機關專用章。
重要證據保存期限有明確規定:扣押物品一般保管三十日,重大案件經批準可延長三十日。扣留車輛需在檢驗結論確定后五日內通知領取,逾期三十日未領將公告三個月,期滿后依法處理。
事故處理全程貫徹證據保全原則:現場物品能確認所有人的立即歸還,無法確認的妥善保管。所有檢驗樣本需規范保存,鑒定過程需留痕可追溯。這些規定既保障調查質量,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